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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华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小名“海妹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健,华容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海燕,被告人廖某甲、指定辩护人陈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自家门口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即本案被害人廖某生发生争吵,被害人廖某生说要打死被告人廖某甲,被告人廖某甲想起其父亲以前老是打他,对他不公正,心里气不过,就走到自己屋内,从睡房碗柜砧板上拿了一把平时切菜用的菜刀,右手持刀走到隔壁被害人廖某生家中,朝站在堂屋内的被害人廖某生头部猛砍数刀,砍了有一分来钟致被害人廖某生当场死亡。之后跑回家中脱下溅血的上衣,把上衣和砍人的菜刀洗了,再独自到了新河乡X村岳父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诊断被告人廖某甲作案时意识清楚,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受精神疾病因素的影响,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稍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户口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廖某乙、廖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某甲的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安平

审判员袁芬

人民陪审员刘海清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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