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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陕西建工集团XX公司陕西、省建XX公司化建家园工程项目部、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杨某乙代家宗兴模板租赁站业主,住杨某乙区X村。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XX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军,该公司法律事务处主任。

被告陕西省XX工程公司化建家园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杨某乙化建家园。

负责人沈某,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沈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暂住杨某乙区XX家属楼。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06年5月原告李某等与被告沈某经协商后,由原告的模板租赁站给被告陕西省XX工程公司化建家园工程项目部承担的化建家园6#、8#楼工程提供建筑租赁物。2009年5月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欠原告款x元。2010年2月4日被告陕西省XX工程公司支付原告x元,剩余欠款x元至今未付。2011年8月9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模板租赁费x元及200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陕西建工集团XX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租赁款x元(限调解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沈某支付原告李某租赁款x元(限调解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8元,由被告沈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萌

审判员魏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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