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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南阳百货采购供应站劳动争议案

时间:1999-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南民终字第536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南阳市百货站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百货采购供应站(下称百货站)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任该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陈某某,均系南阳百货采购供应站工作人员。

二上诉人为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1998)宛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百货站诉称:1998年3月我站依据市体改委及商贸委文件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南阳百货站行资产运营、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同李某某解除原劳动合同,并由新公司同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被告李某某不同意解除原合同即申请仲裁。南阳市仲裁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我站认为解除原合同是合法的,请求依法撤销仲裁委(1998)第X号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劳动合同的变更合法。

被告李某某辩称: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时我怀孕临产,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请求维持仲裁裁决书,由原告代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并由原告支付小孩出生时的医疗费、保健费2840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5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双方对工作内容,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作了约定。南阳百货站属南阳市直商业企业重点体制试点单位。1998年初,《南阳百货站推行资产运管、深入改革实施方案》、《南阳百货站改革实施细则》经南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及南阳市商业贸易局批准,并经南阳百货站第四届二十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南阳百货站组建成15年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法人实体。原百货站机关人员,充实到新组建的法人实体。原职工与该站签订的合同一律废止,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合同。1998年3月10日,原告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发送给李某某,李某某对此有异议,未在该证明书中签名同意。

另查:被告李某某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贾志岳,当时,李某某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花费2810.80元。

李某某每月应发工资423元,南阳百货站,交养老金10元,住房公积金17元,下浮20%为71.60元,实发工资324.40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文件、纪要、工资发放表、医疗费收据、劳动合同、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陈某为凭。

原审认为: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南阳百货站在发给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时,被告李某某正在孕期。因此,原告以企业改制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显属违法。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请求继续与原告履行劳动合同,补发1998年4月份以后的工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合同应延续至1999年6月30日李某某哺乳期满。请求由原告代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小孩出生时的医疗费,因未经仲裁部门仲裁,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继续履行1995年9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原告南阳百货站补发给被告李某某1998年4月至1998年12月的工资2909.60元(每月按324.40元计算);1999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发给李某某工资324.40,至1999年6月30日止。

诉讼费40元由原告南阳百货站负担。

李某某上诉的主要理由:原判按80%的工资不对,应按423元发放;百货站应给我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应报销医疗费2540元。

百货站的主要上诉理由:我们是改制是变更劳动合同;我们是原告,请求是确认原劳动合同无效,撤仲裁书,确认变更合同有效,工资我们没请求,不应处理。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怀孕期间,百货站进行改制,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违背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宛劳仲案字(1998)第X号仲裁决定是正确的。原审法院针对仲裁决定是否正确作出的判决,故本案不涉及仲裁书中的内容,不予审理,李某某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已由百货站代交原判以本人实发工资324.4元计发,并无不当,李某某诉请医疗费、医疗保险等不在仲裁内容,一审也没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百货站要求撤销仲裁书等没有依据,故二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80元,双方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石基

审判员樊立兵

代理审判员刘书旺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时新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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