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许昌日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李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振杰、郑某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王某与原审被上诉人许昌日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4日作出(2003)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许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李某,原审被上诉人许昌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董振杰、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7月18日,被告在当日的《许昌日报》第三版中刊登了题为《“这样的工作队真中!”》一文,该文对原告所在的(略)工作队进行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的情况下由被告变主动,由落后变先进,圆满完成2002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事迹予以报道,其中写到“农户王某历年来不交公粮,成为镇X村皆知的难缠户,……,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王某的头脑终于开了窍。……,就连王某也变成了纳税积极户。”另查明:原告王某在1998年以前不存在欠交公粮及税费的现象。1999年,原告王某未及时交纳农业税及统筹提留款,后予以补交。2000年,原告王某未及时交纳农业税及统筹提留款,经张潘镇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并申请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后予以交纳。2001年,原告王某未及时交纳农业税及统筹提留款,后予以补交。2002年王某已交纳税费。

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所发表的《“这样的工作队真中!”》一文中所涉及的对原告王某的部分叙述,虽用词不够精确,但内容基本真实,并无侮辱原告王某之意,原告亦未提供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证据。故不能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发表的《“这样的工作队真中!”》一文所涉及的对上诉人王某的部分叙述,其内容基本真实。上诉人王某对1999年至2001年期间未及时交公粮后补交公粮的事实予以认可,该文章并无侮辱、诋毁上诉人名誉之意,因此,被上诉人所发表的《“这样的工作队真中!”》一文不构成侵害上诉人王某的名誉权。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也未提供新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上诉人称,《许昌日报》所载《“这样的工作队真中!”》的文章严重侵害的原告王某的名誉权,被告许昌日报社作为《许昌日报》的出版者,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原审被上诉人许昌日报社辩称,许昌日报社所登报道客观、真实符合新闻报道要求,并未侵害王某的名誉权利。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上诉人许昌日报社所发表的《“这样的工作队真中!”》一文,内容基本真实。原审上诉人王某诉称该文侵犯其名誉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3)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2003)魏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俊生(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