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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现租住(略)。系本案死者姚某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现租住(略)。系本案死者姚某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现租住(略)。系本案死者姚某运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女,1992年10月出生于(略),汉族,现租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乙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志清,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略)。2011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邵阳市湘运市场。(又系本案受害人。)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祥忠,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邵阳市火车南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阳市第一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火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文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X街,系该公司员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以要求刘某、吕某某、邵阳市第一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及黄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吕某某、邵阳市第一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自愿撤回对吕某某、邵阳市第一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夏某、姚某乙撤回对吕某某、邵阳市第一客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谢家虎

代理审判员蒋建勇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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