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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钱师傅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钱师傅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版动画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省汇中心A座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平顶山市钱师傅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若有争议在甲方平顶山市钱师傅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司法机关进行调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该案由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定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若有争议在甲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进行调解”,但属于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24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加工行为地的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平顶山市钱师傅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钱师傅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赵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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