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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x强制猥亵妇女案

时间:1999-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西刑初字第22号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x某xx,农民。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敲诈勒索犯罪,于1998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上述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批准,于1998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被告人x某x强制猥亵妇女一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1999)第X号起诉书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x某x在军马河街向军马河大河岗村小学教师符XX索要符体罚其儿子的精神损失费。当夜酒后,被告人x某x提出送符回校。二人返校路经被告人x某x家门口停留时,被告人x某x对符XX亲吻,并抚摸乳房,并隔裤子摸符阴部,因符说自己是处女,被告人x某x停止抚摸,当日深夜,被告人x某x又撵至学校符XX住室,要求与符同宿一床,因符躲避,未得逞。被告人x某x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情经过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采取胁迫手段猥亵妇女,而是符XX主动自愿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某x之子曹某在军马河乡X村学校四年级上学,时任曹某子班主任的女教师,于1998年10月21日上午,发觉曹某在学校因扔废物被其他同学发现,而与他人发生争执,即发动全班学生每人打曹某3教鞭棍,符XX也亲自动手打了6棍。曹某母亲得知此情况后,随后告知了被告人x某x,曹某到学校、乡教办室、乡党委,要求解决此事。1998年10月26日晚,军马河乡教办室主任杨某申召集大河岗学校校长李某某、教导主任张某某和女教师符XX,以及被告人x某x和另一村民陈大华共6人到军马河街就餐,想协商解决此事。酒后,6人一起到乡教办室,开始协商此事,期间x某x说,因老师体罚学生,给曹某造成很大精神损失,其他地方的体罚学生都有出1万-2万的;符XX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并还说本人有中原焦点的电话号码;并提出要求赔偿其子精神损失费2000元,其中让符XX支付500元,但因教办室当时没有2000元现金,参加人陈大华给x某x打了2千元的欠条,后在场人先后离开。被告人x某x和女教师二人在教办室逗留中,曹某歹意,提出符当夜陪其说话睡觉,符答应。曹某让符先头里走,其随后骑摩托车赶上。符即离开教办室一人步行回校。在快走到军马河桥头时,x某x骑摩托车追上,让符坐车回校,符同意并坐上后,x某x将符带至其家门前,曹某钥匙开门,但未找到,曹某转身搂抱符XX,亲符的脸和嘴,随后又用手插进符的上衣内,抚摸符的乳房,并让符亲其脸和嘴,在此期间,x某x还用手往符裤内摸符,符紧提裤带不让其摸,被告隔衣服摸符XX的下身。抚摸中,曹某符是否是处女,待听到符说是处女时,曹某:“人都是父母生养的,我不能损伤你。”并将符放开。在曹某院进其住宅时,因陈大华来找x某x,符随后离开此地,返回学校。符XX返回学校不久,x某x又追至学校,到符的住室,并说要住符这里,符不同意,后符借上厕所之机,到校长那里告诉此事,校长安排其住别的同志住室,让张某某到符的住室和x某x谈话。x某x见符XX出走后未回来,其才离开学校回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x某x供述的“我是第二天才知道符老师师罚我儿子的事,我听后非常生气。对她体罚我儿子,我是坚决不依的,为此事,我先后找校长、教办室和乡里的孙书记要求解决此事,10月26日夜杨某申召集李某某、张某某、符XX、我和陈大华在街上吃饭,饭后到教办室协商此事,离开后,在桥头我让符XX坐车,将符XX带至我家,叫她去时,她也没反对。带至家门口时,发现没带钥匙,后我说,就在这立一会儿,这时我试探着,将她抱住亲嘴,摸她上身,摸她下身时她不同意,后问她是不是处女,她说是处女,我一听是处女,就算了,后陈大华过来,符XX往别处一躲没见了。待把陈大华送走,就又跑到学校,符XX还没睡觉,我给她说话,又说我今黑要住你这,符说可不敢,她问我去厕所不,我说不去,她说她上厕所,去后一直没见,我想着她都是磨了。我坐那抽会烟,就走了”的情节与被害人符XX陈述“x某x之子曹某因乱扔纸,我叫全班学生每人打他3棍,后x某x找到学校;10月26日下午放学后,校长喊我、张某某和他一起到军马河街的一个食堂。到后我见杨某任、x某x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也在那,当时没说啥,就开始喝酒。酒后约8点多,我们一起到教办室,我先将整个过程谈了下,并向曹某礼道歉,后曹某打曹某使其子身体和精神受到很大损害,并说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还说前不久焦点访谈节目中报道教师体罚学生让教师赔2万元,我现在就有焦点访谈、中原焦点的电话号码。我听后感到很吃惊、害怕,后又谈到赔偿的事,曹某叫赔2千元,其中本人付500元。后杨某任等先后离开房间,房内只有我和x某x,曹某夜里找我说话我去不去;还问我今黑找我说话行不行及我们同在一张床上睡觉,但不伤害我不坑害我等话,我当时表示同意,后他让我先走。我走后,没走多远,曹某摩托追上我,让我坐摩托,我就坐了。到他家的大门口,他问我答应他的事在哪儿办,我说就在这儿办。后他找钥匙未找到,他问我冷不冷,我就没吭气,他用西服将我身体包住,双手搂我腰,强吻我的脸和嘴,左手从我衣服下边伸到胸部,用劲摸乳房,并说”你是不是不要命了,你知不知道女孩最需要的是温柔,你对我有啥表示“我就去拉他手,打算吻他时,他说不行,后他头低下来,我就去吻他脸;他还说不认真,没办法就去吻他的嘴。他用右手将我抱起,左手在我裤子外边摸我下身,还用手抠、顶我的阴部,他又要解我皮带,想把手伸到裤子里边摸,我用劲捏着皮带不让解,他问我是不是处女,我说是,他说是我就不这样做了,人都是爹妈养的,我要伤害你,就对不起你,后将我放开,叫我扶住摩托,他翻院墙过去,他刚进去,见有个人骑摩托车带陈大华过来,后我离开,回到学校。回学校没多长时间,x某x又赶至学校我住室,对我说今天夜里要住我这里,我说不行,他又说让我上他那,我仍不同意,他就一直缠说非要住这,我借上厕所之机,跑到校长屋,后安排我住董老师那里”的情节相一致。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曹某顺和陈大华均证实了10月26日晚在一起喝酒,酒后又到教办室协处理纠纷及x某x和符XX有单独在屋说话的时间。教导主任张某某还证实,在教办室院树下站着见符XX先出去。另有公安机关的报案时间、户口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图在券佐证,上述证据当庭出示、宣读、质证和辩证后,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x目无国法,为达到与被害人符XX发生性关系之目的,利用符XX体罚其儿子之过错,将符带至其家门口,强行亲摸符后又贼心不死,撵至学校符XX住室,要求住符宿舍,后因符借上厕所之机逃离,才免受其害。被告人x某x以奸淫为目的,对符XX实施抚摸、猥亵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素,属强奸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定性不当。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x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建营

审判员李某会

审判员袁占奎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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