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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大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X区沙子坡社区。

被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X区。

原告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宋娟辉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份通过上网相识后,于同年8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刘××。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生活习惯等差异,双方缺乏沟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刘××由原告宋××抚养。被告刘××口头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由原告宋××抚养,被告刘××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已付)。小孩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有探视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收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韬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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