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廖芳堂与被告黄琦琳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师,住邵阳市。

被告黄××(又名黄××),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湘中制药厂下岗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廖××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金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廖××诉称,1999年8月,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相识,2000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一男孩取名廖××。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基础不牢,加之双方文化水平、年龄及生活经历的不同,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生活观完全不同,双方性格亦有很大的差异。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廖××与被告黄××离婚。被告黄××口头辩称,双方性格不和是实,同意调解处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男孩廖××(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黄××抚养成年,原告廖××自2011年1月1日起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400元(全年共计48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小孩年满18周岁后的教学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小孩每年的抚养费由原告廖××在当年1月31日前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被告抚养小孩期间,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邵阳市中心医院家属楼×栋×单元×××号房(面积126平方米),双方自愿赠与婚生男孩廖××,购买该房时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款由原告廖××负责清偿。该房被告黄××享有居住权,被告黄××不得在该房结婚居住。

四、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廖××弟弟廖××现金2万元,所欠被告黄××父亲黄××现金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由原告廖××负责偿还,还款时间由原告廖××自行决定。

五、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开股票账户(客户号××××××××,2010年12月7日账户总资产人民币x.40元)内资产由原告廖××享有。

六、双方共同所有的湘x丰田威驰小轿车一台由被告黄××所有。

七、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廖××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金明

二O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孟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