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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欠款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

王某诉张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4日作出的(200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债权凭证。2010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给付下欠款本金2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死亡,其妻胡某芳继承了遗产,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变更胡某芳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胡某芳于2010年11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胡某芳一次性给付5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太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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