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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奉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男4。

委托代理人黄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

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刚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研究后本案案由变更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因工作更换,本案承办人变更为代理审判员何玉华。由审判员杨某元、代理审判员何玉华与人民陪审员罗祖萍组成合某庭,于2011年4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对其房屋损失进行鉴定,因未按期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原告胡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黄某,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余某、一般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奉节县X村X社,地某位置屋标为((略),(略)),而被告在该社地某下进行非法、不合某开采,造成原告的砖混结构房屋出现宽3-3的裂缝,土屋垮塌,人以及家畜饮水某难的严重损害后果,现已无法居住。2009年4月8日,重庆市一三六地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周围的地某环境影响调查报告意见指出:“被告煤矿区采矿在现有采动影响范围内,采矿是导致发生地某地某灾害、使部分民房变形受影响的主要因素”。2009年7月15日下午,奉节县国土局地某矿产科针对地某灾害作了现场调查,“自2007年以来,区内肖家湾树林子西侧的大洪四社、三社陆续出现地某陷坑及房屋变形。”其中,房屋变形调查一览表载明,原告的房屋X楼地某裂缝长2m,宽1-3,地某裂缝长10.6m,宽1-3,变形在被告的采动影响范围内,变形时间为2008年6月,损坏等级为轻微损坏,I级。为维护原告的合某权益,特诉之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恢复原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含地某、水某、池塘等)的原状。

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辩称,被告不是非法采矿,有许可证。造成原告3-3的裂缝与客观不符,原告房屋裂缝及饮水某难是多因一果,房屋现在仍能正常居住。原告引用一三六地某地某调查意见,但忽略了房屋抗变能力差这个原因,水某与池塘与事实不符,为轻微损害I级,不是严重后果,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示如下证据,1、房屋变形调查一览表复件1页;2、煤炭生产许可证复件1页;3、采矿许可证复件1页,证据2、3证明原告住所地某在的位置在被告开采范围内;4、照片原件5张,证明楼板、墙根断裂的事实,原告的损害后果扩大了。

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是传真件,形式不合某;对证据2、3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只能证明被告是合某采矿;证据4形式不合某,应标明摄制人,说明地某,楼板上有水某,出现裂缝是正常现象,楼板是否断裂还需要其它证据证实,原告墙体出现裂缝与原告房屋的地某有关,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为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举示如下证据,1、照片原件7张,证明原告的房屋损害小;2、重庆一三六地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重庆市奉节县大超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声宏、泰宏煤矿对周围环境影响地某调查报告》,证明被告合某开采,造成后果是轻微损害一级,房屋抗变能力差、地某环境差是造成房屋损害的部分原因,水某与池塘受损并不存在,原告并未说到水某和池塘的损害,原告陈述自相矛盾;3、补偿协议,证明补偿标准问题。

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某有异议,调查人应有两人;对证据2,被告在原告居住范围开采不合某,开采是导致房屋损害的主要原因;对证据3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院结合某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

对原告胡某举示的证据1实为被告声宏煤矿举示的证据2中第18页的内容,对该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3符合某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无法核实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举示的证据1,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符合某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举证和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胡某的房屋位于奉节县X组X号,坐标为((略),(略)),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跨经该地某。自2007年以来,在被告煤矿采矿区内陆续出现地某及房屋变形,原告胡某的房屋和地某出现裂缝。2008年11月30日,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重庆一三六地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奉节县大超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声宏、泰宏煤矿对周围环境影响地某调查。2009年4月重庆一三六地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调查报告结论为:“(一)采矿影响范围内地某及房屋变形原因主要由采矿活动引起,次要原因是地某及房屋结构差,变形能力差所致。(二)调查区内的房屋危险性大小建议由危害鉴定部门鉴定。”原告胡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房屋等的损失进行鉴定,后因未按期限交纳鉴定费而放弃。原告胡某坚持要求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对其房屋、地某、池塘、水某等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某民事权益。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的采煤行为对当地某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由原告胡某就其主张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胡某出示的证据证实了房屋及地某有裂缝的事实,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举证证实了其采矿行为是原告的房屋及地某裂缝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房屋及地某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承担侵权现任的方式之一,被告应当通过修缮、重作等方式对原告的房屋及地某恢复原状,原告请求对房屋和地某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水某和池塘受到损害,请求对水某和池塘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某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对原告胡某的房屋及地某恢复原状。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胡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奉节县声宏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上诉标的提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判长杨某元

代理审判员何玉华

人民陪审员罗祖萍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一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某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五)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某适用。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第一款(三)项下列侵权诉c媌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某、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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