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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33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兄弟周某乙因其三婶过世三周某甲而在三婶家帮忙时,由于琐事产生了口角,后引起打架,周某甲用板凳将周某乙的右额部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现已赔偿周某乙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周X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书、领条,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证明,被告人周某甲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某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徐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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