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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视得安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华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10-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辖终字第3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视得安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沙河工业区BX栋。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华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视得安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安装施工合同书》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东营市,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安装施工合同书》过程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该案应为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得不锈钢单元对讲门,并由被上诉人负责安装,安装地点在东营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东营市。原审法院依合同履行地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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