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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某區某

时间:2007-12-07  当事人: 區某   法官:法官湯寶臣   文号:HCMA512/2007

HCMA51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1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0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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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區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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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8日

裁決日期:2007年12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2.本案的基本案情其實並不複雜。控方祇傳召了一名證人作供,他是一名交通警員。他指在事發當日,他看見上訴人所駕駛的FW2599竟在路肩上行駛,違反交通規例。他便指示上訴人停車,但上訴人開始時不理會指示,並在沒有打指揮燈的情況下切右線入支路,因此而影響了在該線上的一輛輕型貨車。該貨車要扭右閃避、加速及響了長咹,但上訴人卻沒有理會,繼續駛入支路。有見及此,證人隨即打手勢指示上訴人停在他的觀察位置,他想截停輕型貨車但卻來不及。

3.證人說在截停上訴人後,他有向司機指出他所目擊的情況,及因上訴人涉嫌不小心駕駛,會申請向他發出傳票。證人說上訴人當時的回應是:

「我唔知呢條線唔行得,我想去觀塘,我見牌指呢條線,我就行呢條線。」

4.上訴人自己有選擇作供,也傳召了當時也在車上的女兒作供。

5.上訴人證供的主要點是他的確有在路肩上行駛,當他見到警察向他示意時,他就把車慢慢停下來,事後才知道他在路肩上行駛而非在正式行車線上。上訴人說當時交通流暢,路面少車,他沒有向右切線,也沒有影響輕型貨車。當警員指出他在路肩行車是違規時,他便回答說不知道是路肩,以為是車道,即如警員所指。他說他和警員的對話約有15分鐘,期間警員並沒有提過他的車切線及不小心駕駛等事情。

6.辯方證人作供時的說法大致與上訴人的話法相同。

7.裁判官就本案的證供作了詳細的分析。他解釋了不相信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理由(裁斷陳述書第16到26段)。裁判官也逐點回應了辯方律師所提出的各點質疑(見第28到41段)。最後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上訴人在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在駕駛私家車時,沒有合理顧及道路上其他的使用者,即輕型貨車司機,而控方已把控罪證明至無合理疑點。

8.上訴人呈上了一份共16頁的書面陳詞,甚至以電腦模擬控方案情的光碟。上訴人在陳詞第一部份共提出了6個疑點;在第二部份分析了裁判官如何誤解了辯方的證供。上訴人在陳詞第三部份指控方證供並非是無懈可擊,最後他在總結部份投訴涉案警員誣陷他。本席不打算在此覆述上訴人的種種分析、理據及憤慨。

9.基本上來說,本案祇涉及事實方面的裁決。從裁斷陳述書看來,裁判官有小心地考慮過案情及就雙方的證據作了詳盡的分析。一般來說,本席不宜再去重新考慮案情、證供的問題。本席並沒有見過雙方證人在法庭上的表現,單靠文字記錄是難以決定某證人的可信、可靠性的。裁判官在這方面則絕對有優勢。

10.雖然如此,在反覆考慮後,本席認為案情最令人困惑之處是上訴人對警員的回應。如果警員截停上訴人後真有指出他涉及不小心駕駛,那合理的反應必然會是針對這個指控,而不是說他不知這是路肩。就算警員有指出上訴人行錯路肩及有小心駕駛的情況,合理的反應也不應該祇是說他行錯路肩。

11.在這方面,裁判官的分析是上訴人可以有很多原因不去直接回應不小心駕駛的指控,例如是上訴人當時或清楚知道自己曾經有窄位切線,但想不出甚麼理由去解釋或開脫;又例如是當他見到警員示意截停後,才醒覺自己弄錯,馬上便駛回正常行車線;又或者是上訴人在行使他的緘默權。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回應不小心駕駛的指控,並不可推論控方證人沒有向他提過不小心駕駛。

12.本席不認為這單純是推論的問題。無論如何,如果上訴人是在行駛緘默權的話,那他為何要說行錯車線之類的說話呢如果上訴人是想不出甚麼解釋的話,那他的反應亦不會如此。如果上訴人是因為事件緣於他行錯路線,見到警員之後才駛回正確行車線的話,那他的解釋也不會止於他行錯路肩,理應還有關於切線或不小心駕駛的部份。

13.雖然這祇是控辯雙方提出的許多議題中的一點,但這是重要的一環,因為如果上訴人當時真有如此大意地去切線的話,警員必定會當面指出而不可能單講及行錯路肩的行為。針對這方面的證供來說,較合情理的可能性會是警員當時沒有提過不小心駕駛的指控,亦即是說辯方說法的可能性不能被抹煞。

14.再者,裁判官對辯方證人的評估也似乎有些偏差。他指出:

「24.至於辯方第二証人的証供,本席亦不認為是可信靠的,原因有三。第一、辯方第二証人在主問時說自己坐在私家車內司機位旁邊,一路望車外風景。在盤問時她說私家車一路靠左邊,幾時駛入左邊線她不清楚。但稍後,她又說入路肩時距支路牌好遠,大概的士會跳兩次錶,約5至6支路燈。由此可見,她一時供稱不知私家車何時駛進路肩,一時又像專業測量員似的,用上2種方式細緻表達私家車由進入路肩那刻它與支路路牌的距離——的士跳錶和路燈間距。這証供聽來不合情理,甚至前後矛盾。

25.第二、辯方第二証人供稱當私家車被截停後,她聽到控方証人向上訴人說他行路肩犯法,後上訴人問控方証人抄咗牌後『NextStep』是甚麼,之後就控方証人如何回答一事,她供稱『無乜留意佢地點答……無好上心』,但她卻又實牙實齒的說『肯定無不小心駕駛』。這証供好不合理,一方面說『無乜留意』和『無好上心』控方証人和上訴人的對答,另一方面卻又如斯武斷的說他們的對答裏沒提過『不小心駕駛』。再者,『不小心駕駛』只是一個普通詞句,又何足以令她忽然『上心』呢

26.第三、辯方第二証人談不上是一位獨立証人,她與上訴人是父女關係,亦承認在律師樓開會時和爸爸即上訴人談論過此案。而她在庭上的証供內容,也大致和上訴人的証供相若。」

15.本席閱讀過第二辯方證人的證供內容。其實她一早已說明對路面情況不太熟悉。當她被問及上訴人進入路肩時距離支路牌有幾遠時,證人起初祇是說距離好遠、已經在左邊,卻不能說出有多遠。她是在主控追問下,才以各種比較來說出她的印象,而裁判官也要求證人嘗試回答這方面的問題(謄本第25R至26H頁)。

16.本席難以認同證人如裁判官所形容,一時說不知私家車何時駛入路肩,一時又像專業測量員似的,用的士跳錶和路燈間距離去作解釋。證人是出於要回應問題才作此比較的,本席也不認為證人的說法有前後矛盾之處。

17.如果這位辯方證人的證供得到合理評估,而裁判官不能完全否決其證供內容的話,就算她並非獨立證人,她的證供也是支持了上訴人的說法;整體來說,辯方提出的應已構成合理疑點,而疑點的利益應歸於被告人。

18.上訴人所提出的其他事項,本席不打算逐一處理。但本席會特別指出一點:控方不傳召貨車司機作供,原則上並無不妥當之處。貨車司機表示不記得有關事情,並不會加強或削弱雙方的案情。裁判官在這方面並無犯錯。

19.基於上述第10段到17段的理由,本席會判上訴得直,撤銷控罪,罰款交還。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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