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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广饶县交通局西刘某交通管理所、广饶县西刘某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5-05-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终字第6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乡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交通局西刘某交通管理所。

负责人:刘某某,该交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广饶县交通局西刘某交通管理所、广饶县X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两被上诉人分别委托的代理人王怀义、聂士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死者生前供养的未成年子女、配偶、父母以及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等,张某某不具备上述条件,属主体不适格。广饶县交通局西刘某交通管理所作为本案被告,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仲裁后审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上诉人的家庭情况,上诉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上诉人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上诉人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结合本案的一审具体情况,上诉人张某某起诉广饶县交通局西刘某交通管理所为本案被告,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其诉讼请求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仲裁后审理'的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赵以俭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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