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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衡阳洪城变压器厂诉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某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衡阳洪城变压器厂,住所地祁东县X镇祁丰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某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X镇X街。

委托代理人某增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和县人,住(略)。

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X路中段。

法人某表人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建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X村X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俊,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甲、衡阳洪城变压器厂诉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李某乙在耒宜高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变压器损失及停运损失等x元。

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受损是事实,但受损金额不实。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承担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某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某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衡阳洪城变压器厂的车辆损失8043元、变压器损失6800元,共计x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x元;此款先由河北省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之后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河北省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衡阳洪城变压器厂8957元。

三、原告衡阳洪城变压器厂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四、上述款项限2010年8月6日之前履行完毕。

五、本案纠纷了结,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原告衡阳洪城变压器厂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某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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