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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4日在江苏省吴江市X镇一网吧被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孟兴朝、董会涛(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后,欲找本市X乡X村陈X民讨要其欠孟兴朝的饲料款,并得知陈X民到骑岭乡马庙水库附近办事。孟兴朝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三人在207国道风穴路口等候。陈X民和丁X强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经过时,孟叫陈停车,二人未停继续行驶,孟兴朝驾车追上后,郭某某伙同董会涛下车殴打陈X民,并将陈X民捞到面包车上。后三人将陈X民拉到骑岭乡X村北向风穴寺转弯处,又殴打陈X民后将陈X民拉到汝州市X路城北居委会高庄村X路边,将陈X民拉下车,郭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陈X民即报警于汝州市公安局。骑岭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正对陈X民询问时,一辆机动三轮车开过来将陈撞死并逃逸。经法医鉴定,陈X民死于车辆碰撞引起的颅脑损伤、心脏大血管破裂。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的父亲自愿补偿被害人陈X民的亲属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达成补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郭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同案犯孟兴朝、董会涛的供述,证人李X国、丁X强、宋X姓、董X粉、孙X臣、孟X涛等人的证言,汝州市公安局予汝法鉴(2002)字第(025)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汝州市人民法院(2003)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补偿协议、收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某对陈X民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陈X民的死与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董会涛、孟兴朝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殴打并将其扔到路边有一定的关系,但陈X民的死是由他人直接造成的。辩护人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亲属予以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强

审判员张海民

代理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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