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吴迪,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被告聊城市种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X路X号。
被告聊城市种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种子公司第一分公司、聊城市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撤回对被告聊城市种子公司第一分公司、聊城市种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为350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5525元,由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承担。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武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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