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种子公司第一分公司、聊城市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济民三初字第65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吴迪,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被告聊城市种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X路X号。

被告聊城市种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种子公司第一分公司、聊城市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撤回对被告聊城市种子公司第一分公司、聊城市种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为350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5525元,由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承担。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武守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