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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东营区巴黎春天婚纱影楼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再终字第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再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非常台北婚纱影楼职工,住(略)。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营区巴黎春天婚纱影楼,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中段。

负责人宋某某,经理。

原审上诉人杨某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巴黎春天婚纱影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2003)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鲁检民抗(2004)X号民事抗诉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4)鲁民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审上诉人杨某某下落不明,本院遂于2005年2月28日向原审上诉人杨某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杨某某系本案的申诉人,案件的审理须其参加。公告送达期满后,杨某某仍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本院(2003)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江帆

代理审判员李瑞生

代理审判员翁秀明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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