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又名李X。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及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从我处借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某仅支付利息x元后,其余本金至今分文未付。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x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借原告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条今借张某现金壹拾万圆整(x元)月息贰份借款人:李某炳2009年11月X号”。后被告李某分别于2010年4月9日付息6000元、于2010年8月10日付息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张某x元现金事实清楚,有被告李某所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已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0‰,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已支付利息x元,应予扣除。被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某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据此向被告刘某主张某利,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既不应诉、又不答辩,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应由己承受。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刘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24日起算至2011年1月23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为x元,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x元,二被告应再支付的利息为x元,以后利息另算)。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二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赵伟锋

审判员李某奇

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宏(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