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方某某,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淮滨县城关三面红旗大埂处拦住从此经过的王XX,以王XX的班车压其站点为由与王XX发生争吵,继而产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郑某对王XX的面部进行殴打,造成王XX的眼睛和鼻子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王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王XX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表示谅某,不再追究被告人郑某的刑、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郑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某、被害人王XX的住院证明、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董某、崔某某等人证言、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0】x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某,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茂清

审判员孙存春

代理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某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