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甬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泱,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本堂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10年10月9日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女柴某佩、柴某浩由被告柴某抚养成人,原告王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王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柴某佩、柴某浩跟随被告生活至今,原告要求在星期天或节假日带回一个孩子暂住总遭被告拒绝,使原告在精神上很痛苦。原告认为,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在原告的物质条件均能满足抚养一个孩子的需求,且原告已做了绝育手术,无生育能力,女儿柴某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现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柴某佩由原告抚养。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王某提供证据如下:

①原告的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

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9日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柴某佩和儿子柴某浩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不负担抚养费及原告享有探视权的事实。

③宁海县桥头胡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王某于2004年12月26日在宁海县桥头胡中心卫生院做了绝育手术的事实。

被告柴某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女柴某佩、柴某浩由被告柴某抚养成人,原告王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婚生子女柴某佩、佩梓浩跟随被告生活至今。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协议离婚时,原告放弃了对子女的抚养权,被告对原告的放弃表示接受。现原告以做了绝育手术为由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定理由,况且原告做绝育手术也是在离婚之前。现被告的经济条件、家庭条件都优于原告,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柴某未提供证据。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①、②、③,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4月26日在宁海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柴某佩,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柴某浩。2010年10月8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女儿柴某佩、儿子柴某浩由被告柴某抚养成人。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柴某佩、儿子柴某浩一直跟随被告柴某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柴某佩、柴某浩由被告柴某抚养成人,且离婚后子女实际也由被告柴某在抚养,现原告以被告拒绝原告在星期天、节假日带回一个孩子暂住及原告无生育能力为由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略),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胡本堂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蔡巧红(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