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1年6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7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娟、陈奇出庭支出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21时7分许,被告人宋某酒后持C4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葛市X村路段时撞住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李石牛,造成李石牛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驾车逃逸。经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朱XX、宋XX、宋XX、宋XX、丁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责任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相关收条、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春红

审判员高建民

代理审判员王洪洋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吴丽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宋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