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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金某、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指定辩护人杨某岭,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胡某怀,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又名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王世传,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徐峰,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郑传英,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金某、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犯贪污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甲、金某、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某岭、胡某怀、王世传、徐峰、张太平、郑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胡某甲、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在担任固始县X村干部期间,共同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在配合政府进行本村退耕还林、油菜良种补贴、林下种植工作中,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油菜补贴款7800元、林下种植补贴款6000元,共x元。另外,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47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归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金某、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诉请依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均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提出2002年支出1600元,及购买树苗款x元应从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贪污总额中扣除。指定辩护人杨某岭提出2002年支出1600元,及购买树苗款x元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指定辩护人胡某怀提出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指定辩护人王世传提出被告人丁某某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徐峰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张太平提出被告人叶某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郑传英提出被告人胡某乙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某、胡某甲、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在担任固始县X村干部期间,共同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在配合政府进行本村退耕还林、油菜良种补贴、林下种植工作中,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油菜补贴款7800元、林下种植补贴款6000元,共x元。另外,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4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2002年集体林场有30亩退耕还林指标,从2003年至2010年,集体林场每年得到74.22亩退耕还林指标。是以我33.72亩、丁某某30亩、陈某某10.5亩得到的。集体林场的退耕还林指标不是我、陈某有、丁某某的。2002年,沈营村的集体林场当时只有30亩退耕还林指标,当年所得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我都入村里账了;从2003年以后至今,集体林场的退耕还林指标就是74.22亩了,2003年给的是稻,每亩给300斤稻,每斤稻是0.63元,每亩189元共x.58元;2004年至2007年就是每亩210元了,集体林场74.22亩每年是x.2元;2008年至2009年每亩是230元,集体林场74.22亩每年是x.6元。以上合计x.58元。2002年的我全部入账了;2003年的我入账了4895.73元;2004年至2008年,我每年入账了5190元;另外2008年还入账了x元,2009年入账了x.6元,共计x.33元。剩余的x.25元没有入村X村从2002年至2009年的退耕还林种苗费、管护费我分别从财政所领取了,2007年的x元、2008年的6000元、2009年的7774元,共计x元没有入村里账。未入账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x.25元。从2003年至2009年,未入账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共x.25元,经我手分发给刘营村X村民每年1600元。给许××840元、给宋××200元、给宋××200元。去掉以上这些,还有共计x.25元。在2003年,马罡集乡X乡在216省道,就是在商淮路旁边栽树,沈营村X村X组用的树苗子是我们在沈营村X组育秧基地的树苗子,其中我应该得到x元的树苗款。剩余的x.25元其中有x元钱2006年和2007年被我们6位村X村书记金某、村X村妇女主任胡某乙、村民兵连长、出纳会计陈某某、村治安主任叶某。

2006年12月左右,我跟村书记金某说,我手里有2003年至2005年集体林场的74.2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x多元钱,我问村书记金某这笔钱如何处理,金某把我和丁某某喊到他的办公室,我们三人商量我们村干部平时很辛苦,集体林场退耕还林补助款中的x元作为我们6位村干部发给自已的工资,另外还包括给原村书记胡某祝,我们每人1500元,然后在年底村X村X位村干部都在场,金某说我们村干部平时很辛苦,退耕还林补助款中的x元作为我们6位村干部发给自已的工资,每人1500元,我们也都同意了。2007年和2006年的情况一样。剩余的x.25元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了。从2002年至今,我每年的工资都得到了。

2007年的油菜补贴款是2008年到的,2008年的油菜补贴款是2009年到的,这两年的油菜补贴款都是我经手领取的,从2009年以后的油菜补贴款都是直接打到农户的存折上去。沈营村X村里账。油菜补贴款除了群众应该得的以外,还剩余的有一部份油菜补贴款,2008年年底的时候,金某把我和丁某某喊到他的办公室,我们三人商量我们村干部平时很辛苦,油菜补贴款剩余的3600元作为我们6位村干部发给自已的工资,然后2008年在村X村X位村干部都在场,金某说我们村干部平时很辛苦,油菜补贴款3600元作为我们6位村干部发给自已的工资,每人600元,我们也都同意了。2008年的油菜补贴款是2009年到的,我从乡财政所得到的,共x元。2008年油菜补贴款除了群众应该得的以外,还剩余的有一部份油菜补贴款,这3600元作为我们6位村干部发给自已的工资,每人600元。从2002年至今,我每年应得的工资都得到了。2009年是国家把油菜补贴款直接打到农户的存折上去,当时我们6位村干部每人多报了10亩,每亩补贴款10元钱。2011年3月,我和金某、丁某某一块到县林业局,丁某某把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带着,到县林业局后,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把钱打到丁某某的银行卡上。这是沈营村进行林下种植,国家给的补贴款,以前沈营村上报林下种植项目时是以丁某某的名义上报的。后来回到村里后,丁某某把这x元取出来,交给我x元钱,然后我给金某2000元钱、付给槽坊村X组、王营村X组共x元,到县里开支1000元,在胡某乙家吃饭700元,另外剩余的6000元钱我们6位每人1000元。林下种植款共x元,没有入村里账。

2、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其伙同金某、丁某某、胡某甲、陈某某、胡某乙贪污退耕还林款3000元。2011年3月,叶某伙同金某、丁某某、胡某甲、陈某某、胡某乙,每人分得林下种植补贴款1000元;叶某等6人贪污2007-2009年油菜补贴款1300元。

3、被告人金某供述我今天来主动向检察机关承认我在退耕还林、油菜补贴、林下种植方面的问题。沈营村集体的退耕还林补贴款有部分没有发给群众也没有入村里账,2006和2007年,我们村干部开会时商量将这部分退耕还林补助款作为我们6位村干部的工资、补助,2006年每人得到1000多元,2007年每人得到1000多元。2007年和2008年的油菜补贴款分别是在2008年和2009年到的,除发给群众的以外,还有部分没有入村X村干部开会时商量,把这部分油菜补贴款作我们的工资、补助,2008年每人得600元,2009年每人得600元,在2009年上报本村X村干部开会时商量,每人多报10亩,每人多得100元油菜补贴款。沈营村的林下种植款共计x元,是在2011年3月到的,除发给群众的以外,还有部分没有入村X村干部开会时商量,这部分林下种植款作为我们村干部的工资、补助,于是我们每人得到1000元的林下种植款。2003年至2010年,集体林场共74.22亩退耕还林指标分别以胡某甲33.72亩、丁某某30亩、陈某某10.5亩的名义报上去的。有x元左右没有入账,剩余的都入村里账了。2006、2007年,我们6位村干部每人每年得到1000多元钱,2006年给原村支部书记胡某祝1000多元钱。2007年剩余的油菜补贴款3600元被我们6位村干部得到了,每人600元;2008年的油菜补贴款和2007年一样,我们6位村干部每人得到600元;2009年的油菜补贴款是直接打到农户存折上,我们6位村干部每人多报10亩,每人多得100元油菜补贴款。2010年沈营村进行林下种植,3月份,我、丁某某、胡某甲到林业局,领出林下种植款x元,由胡某甲经手,除了发给群众的和用于村里开支的,还剩余6000元被我们6位村干部每人分1000元。2003年的时候,马罡集乡X村X路也就是216省道旁边栽树,建绿色通道,当时沈营村X路边栽树了,树苗子是乡X乡X组织别村X村栽树。沈营村栽树用了吴为荣等人的树苗子,树苗款应该是由乡政府给,当时这个树苗款具体怎么结算的我不清楚,我知道现在乡里还欠我们x多元钱的树苗款。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每年10.5亩退耕还林指标是村里集体林场的,当时是以我的名义报上去的,我没有得到这10.5亩的退耕还林指标。从来没有人和我说过沈营村X村里开支的,即使有这种情况,也应该入村里账。金某、丁某某、胡某甲没有和我说过沈营村X村里开支了。沈营村村干部从来没有开会研究过拿退耕还林补助款用于村里开支。2002年至2009年集体林场每年74.2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有一部分入账了,有一部分没有入账,被我们6位村干部得到了,2006年、2007年,我们每人共得到3000元。2007年和2008年的油菜补贴款是乡X乡财政给的钱,2009年和2010年的油菜补贴款直接打到农户存折上。2007年和2008年的油菜补贴款群众应该得到的都得到了,剩余有油菜补贴款被我们6位村干部得到了,每人1200元。2009年我们6位村干部商量后每人多报10亩,每人得到100元油菜补贴款。贴款到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我病了,在家养病的时候,胡某甲到我家,给我1000元钱,说是沈营村的林下种植款,群众应该得到的都得到了,剩余的钱我们6位村干部每人1000元。

5、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02年至2010年,集体林场每年得到74.22亩退耕还林指标,分别是以我30亩、胡某甲33.72亩、陈某某10.5亩得到的。以丁某某的名义的每年30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是由村文书胡某甲取的。在检察机关对胡某甲进行调查期间,胡某甲给丁某某发信息并找到丁某某,让丁某某说每年以丁某名义的30亩退耕还林指标所得的补助款被丁某着了,集体林场74.2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2002至2009年未入账开支用于购树苗、车某、招待费等。2006年的时候,金某把胡某甲喊到我的办公室里,跟我们说把集体林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算算看,胡某甲就说这些退耕还林款用于村X村里账多少钱,还剩余多少钱,当时金某提出我们村干部都很辛苦,就把剩余的不入账的退耕还林款给每位村干部1500元,我和胡某甲也同意了。后来在村X村里6位村干部都在,金某在会上跟我们说过这事,我们也都同意了。另外,给胡某祝也发了这笔钱。2007年和2006年的情况一样,村X村干部每人都分了1500元,2007年没有给胡某祝钱。2007年统一领回来的油菜补贴款没有发完,当时金某在一次开会时讲,我们村干部都很辛苦,我们用没发完的油菜补贴款我们每人分得600元,我们其他村干部也都同意了。2008年情况跟2007年差不多,我们6个村干部每人又分了600元。2009年的补贴款是直接打到农户存折上。在上报补贴面积时,金某召集村X组长来村里开会,金某提出来我们平时都很辛苦,村里报油菜或小麦补贴面积时我们每人多报10亩,我们每人多领100元补贴。2011年3月,我和金某、胡某甲到县林业局领x元林下种植补贴款,回到村里后,我把这x元取出来交给胡某甲了,后来,金某把我和胡某甲叫到一起,说林下种植补贴款还有点没有花完,我们平时都很辛苦,6个村干部每个人分1000元钱,后来跟其他村X村干部都同意了,钱他们也领走了。

6、被告人胡某乙供述2006年年底,村里面因为其它事情开会的时候,我们6位村X村支书金某说村X村集体林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余有一部分,经他们几个主要领导(金某、丁某某、胡某甲)商量给大家发点钱,会后找胡某甲领钱。其他村干部都没有提出异议,我当时也同意了。2007年和2006年情况一样。两次共领2000多元钱。今年3月份的时候,有一天胡某甲到家给我1000块钱,说这是上面给我们村林下种植的补助钱,经支书他们商量每个村干部发1000块钱。不是在胡某甲给我这1000块钱后过了有一两天时间,就是在此之前,村里开会时,金某说上面林下种植给的有钱,他们几个村干部经研究给大家每人发1000块钱。当时村X村干部都在,我们其他几个村干部都同意了。2009年的时候,村支书在一次会上说上面给的油菜补贴面积有多的,我们村的补贴面积亩数报的大,每个村干部每人头上多报了10亩,一亩是10块钱,10亩就是100块钱,书记说后,村干部们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这个10亩补贴上报后,都打到每个村干部的粮补折子里了。2007、2008年的油菜补贴款每个村干部分了1200元,这也是书记他们三个人商量后,然后在会上和全体村干部一致同意的。

7、证人叶××证实从1997年开始到现在,其中1997年至2004年,我是和许××承包的沈营村集体林场,从2005年至今我和胡某明承包的,许××参与。我们从来没有得到过退耕还林指标和退耕还林补助款。

8、证人宋××证实我当宋寨村X村X组有不到2亩树地有退耕还林,每亩105元钱,胡某甲在2003给过我一次,共不到200元钱,当时给的还不是现金,是抵付宋寨村X组的提留了。

9、证人李××证实2002年的时候,林业局的李某才找到我,说想在马罡集乡承包地育树秧子,我当时就介绍说沈营村的地不错,后来就谈成了,我们在沈营村X组承包了十几亩土地育树秧。当时共五个股分共x元钱,每股x元钱,有李某才一股、李某术一股、吴为荣一股、陈某东一股,另外我、陈某利、高举明、沈营村的文书胡某甲一股,当时是以我的名义算一股,我、陈某利、高举明每人2000元,胡某甲投入6000元。就2002年一年,以后就没有继续承包沈营村X组的地育树秧了。树秧2003年卖了,当时卖给别的乡X乡的也有。卖给马罡集乡具体多少棵我不知道,后来结帐的时候,我知道共卖给马罡集乡树苗子9000多元钱。2003年年底的时候结过一次帐,当时是李某术、李某、吴为荣、陈某东、我,我们五人结的帐,因为陈某利、高举明、胡某甲他们是以我的名义入股的,所以他们没有参加。以我的名义的一股,包括我、陈某利、高举明、胡某甲共得到9000多元钱,其中我、陈某利、高举明得到4000元,胡某甲得到5000多元。以后再也没有结过帐了,我、陈某利、高举明、胡某甲再也没有得到钱了。因为胡某甲、陈某利、高举明包括我的是以我的名义入的一股,结帐就结过一次,我也参与结帐了,所以我们共得多少钱我知道,每人得多少钱我也知道,并且当时结帐还有条子,胡某甲除了得到这5000多元,再也没有得到钱了。我、陈某利、高举明、胡某甲总共投入一股x元钱,实际后来只得到了9000多元钱。这件事虽然做成了,但实际我们都亏本了。

10、证人孙××证实我从2002年至今每年7.1亩退耕还林指标,这实际上不是我的,是以我名义的,这是刘营村X组的,我每年把退耕还林款领回来后都发给群众了。沈营村大约在2004年的时候建个216绿色通道,从沈营村通过,绿色通道两边沈营村民栽的树,有退耕还林指标,从2004年开始每年不到1000元钱,是我从胡某甲手里领过来,发给栽树的农户。

11、证人许××证实2003年的时候,马罡集乡政府要求在216省道旁边栽上树,就是绿色通道,当时靠近216省道旁边的每个村X组都有任务,树苗由马罡集乡提供,我记得当时马罡集乡派的有车,把树苗子拉来,并把树苗子放在路边,属于哪个村X组配合乡X组织的还有其他村的人来帮助栽树。当时放在路边的树苗子不够,乡X村X组到吴为荣他们在沈营村X组的育秧基地拉树苗子,因为我是在沈营村X乡X排,组织人把树苗子拉到216省道的路X村X组在216省道路边栽树所用的树苗也没有给钱,这是乡X组所用的树苗子是由乡X乡里派人来栽的,我们沈营村X村的都不是从吴为荣他们的育秧基地拉的,只有沈营村用的树苗子是从吴为荣他们的育秧基地拉的,因为当时我在沈营村X组帮忙把育秧基地的树苗子拉到路边,所以我清楚这件事。树苗当时都是乡X乡里找人栽的,我们不管这事,只是配合乡里的工作,没有算用了多少树苗子。2002年的时候,原林业局的李某通过马罡集乡林管站的原站长李某找到沈营村X组承包土地育树秧,他们后来通过村里找到我了,我就做沈营村X组农户的工作,把地租给他们,后来他们租了十几亩地育秧。当时他们说是承包三年,结果2002年只承包一年,后来就没有再承包沈营村X组的地育秧了。有吴为荣、李某、李某术、陈某东、还有乡林管站李某、高什么明、陈某利,因为他们的育秧基地由我和叶××看护,结帐都是我们和李某、李某术结帐。胡某甲没有参与承包沈营村X组的育秧基地,我们没有和他结过帐。我以前在沈营村集体林场有8亩林地,在2002年的时候,我从胡某甲手里领过840元钱,胡某甲说这是退耕还林补助款,我的8亩,每亩105元,后来到2003年的时候村里跟我说我那8亩的退耕还林指标没有了,所以后来从2003年至今,我再也没有从胡某甲手里领过退耕还林补助款了。

12、证人宋××证实我2005年当宋寨村X村X组有2亩多树地有退耕还林,每亩105元钱,胡某甲在2005年给过我一次,共200多元钱,后来我就不当宋寨村X组长了,我再也没有从胡某甲手里领过退耕还林补助款了。而且后来宋寨村X组的2亩多树地也没有了,也就没有退耕还林了。

13、书证证实胡某甲于2011年4月11日、13日给丁某某发信息的事实;证实马罡集乡2003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面积1428.6亩,每亩补助原粮稻谷300市斤,0.7元/斤,以现金某式支付;固始县农户退耕还林统计汇总表证实:2002、2003年沈营村退耕还林指标分配情况及面积;提取说明及收据证实胡某甲于2007、2008、2009年从乡财政所领到退耕还林看护费等x元;提取说明及取款凭单证实:2004、2005、2008年胡某甲领取沈营村集体林场以陈某某、丁某某、胡某甲名义上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提取说明及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某付底册证实胡某甲领取2004-2008年度沈营村集体林场退耕还林以陈某某、丁某某、胡某甲名义上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邮储银行存折三份(证实以胡某甲、丁某某、陈某某名义领取的2009年沈营村集体林场享受的退耕还林补助;提取说明及收条证实2002至2009年,经胡某甲手入账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提取说明及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汇总表等证实2008、2009年沈营村得到油菜补贴款的情况;提取说明及汇款凭证证实2010年沈营村以丁某某名义得到林下种植款x元的事实;关于胡某甲等人职务情况的说明证实金某、胡某甲、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的职务情况;归案经过一份证实金某等人到案情况;户籍证明6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金某等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扣押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金某、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当庭不持异议。且有六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破案简记等证据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胡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某岭提出购买树苗款x元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的意见,与已查明事实相符,依法予以扣除。提出2002年支出1600元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金某、丁某某、陈某某、叶某、胡某乙作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共同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在配合政府进行本村退耕还林、油菜良种补贴、林下种植工作中,贪污国家补助款。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某岭提出2002年支出1600元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指定辩护人胡某怀提出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初犯、偶犯;指定辩护人王世传提出被告人丁某某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徐峰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张太平提出被告人叶某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郑传英提出被告人胡某乙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

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胡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家明

审判员熊志强

审判员刘康学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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