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应某为与被告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甬宁商初字第X号

原告: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宁海县XXXX中学执行董事,住(略)。

被告: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家务,住(略)。

原告应某为与被告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某起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0年3月10日,被告因开办旅馆所需向原告借款x元,2010年4月份,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x元,合计x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

借条二份,证明被告2010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x元,2010年4月份向原告借款x元,合计x元的事实。

被告麻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拟证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0年3月1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x元,2010年4月份,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x元,合计x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二份交原告收执,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应某与被告麻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某定有效。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某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显属无理,故被告应某担归还原告借款x元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某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应某借款x元。

如果被告麻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略),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郑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