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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陈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陈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申请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陈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陈某乙在陕西省石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喜河信用社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生效的裁判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某乙在陕西省石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喜河信用社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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