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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交通肇事,于2011年6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毅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能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能某持C1驾驶证驾驶豫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x+800m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张某乙无证驾驶豫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肇事,造成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张某乙贵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某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某克并发多脏器器官功能某竭而死亡。被害人张某乙贵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经认定,被告人能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能某于2011年6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某持异议。请求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能某持C1驾驶证驾驶豫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x+800m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张某乙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肇事,造成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张某乙贵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某弃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某克并发多脏器器官功能某竭而死亡。被害人张某乙贵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经认定,被告人能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能某于2011年6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本案二被害人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现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二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对被告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王某、卢某、张某乙、罗某、丁某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能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能某在案发后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其家属亦能某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综合酌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虽在案发后离开现场,但在数小时后即主动投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生

代理审判员朱海岩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瑞冰

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某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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