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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电力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武警支队人身损害赔偿案

时间:2000-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甘中民初字第1号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甘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周某甲之父),男,32岁,汉族,甘孜州建筑材料厂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瞿强川,四川省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省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电力公司。单位所在地:康定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甘孜州康定电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甘孜州康定电力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丽,跑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康定)。

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武警支队。单位所在地:康定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甘孜州武警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甘孜州武警支队副政委。

委托代理人巨霞,甘孜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甲诉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电力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武警支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委托代理人瞿强川、何平,被告甘孜州康定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韩晓丽,被告甘孜州武警支队,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巨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及法定代理人诉称:1999年4月30日下午,在折多河旁州武警支队新建办公楼工地河对面玩耍时,周某甲被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变压器击伤,造成周某甲左上肢高位截肢,右上前臂被截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请求康定电力公司、甘孜州武警支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今后就医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安装假肢费、精神赔偿费合计(略).70元。康定电力公司辩称:1.造成损害的变压器属甘孜州武警支队产权;2.电力公司安装该变压器符合行业规定,采取了防护措施;3.监护人有重大过失是造成原告伤害的主要原因。甘孜州武警支队辩称:1.康定电力公司失职是致原告伤残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3.甘孜州武警支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30日下午,周某甲与其他4个同龄小孩在脱离监护情况下,在康定南郊折多河东岸属甘孜州武警支队所有的10千伏变压器处玩耍时,即往变压器上攀爬,被高压电击伤,致周某甲左上肢高位截肢,右上前臂被截除,丧失自理能力,经华西医科大学医学技术鉴定中心《法监:99—X号》鉴定结论为:周某甲双上肢电烧伤后属一级伤残。该变压器由康定电力公司负责为原产权单位安装,因安装时周某安全设施未按变压器行业规范要求同时完成,长期留下安全隐患。原产权单位对该变压器停止使用数年,因甘孜州武警支队修建办公大楼,需使用该变压器,经与原产权单位协调后,以5万元取得该变压器产权,并向康定电力公司申请办理复火手续,电力公司在未派员检查安全等情况下,即办理复火手续。甘孜州武警支队在取得产权后,因管理不善,致周某甲被该变压器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甘孜州康定电力公司自愿给付周某甲伤残费22万元。分两次给付(二○○○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11万元,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11万元)。

二、甘孜州武警支队自愿给付周某甲伤残费11万元,分三次给付(二○○○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5万元,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给付4万元,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给付2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7523元由周某甲承担,讼诉活动费(略)元,甘孜州武警支队承担(略)元,康定电力公司承担(略)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康

审判员张犁

审判员易兵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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