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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个人情况略。

被告谭某,个人情况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兴春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1日在石泉县池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与当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子何xx,2008年农历正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分居长达两年之久,特诉某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何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3、各自债务各自偿还。

被告谭某辩称,原告所诉某实,我于2009年3月29日离家出走,期间和原告有电话联系。我外出是因为身患疾病需要接受治疗。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为治病借款十几万元现在还需要治病。

双方争执的焦点: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关于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二、户口本用于证明何xx系原、被告儿子;三、池河集镇X区居委会便函用于证明谭某离家出走的事实和时间;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离家出走时间不属实,应为2009年3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与当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购置了铃木牌摩托车一辆。X年X月X日生于一子何xx。2009年3月29日被告外出治病。2011年3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某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并生育子女,被告因治病离家出走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只要双方正确对待暂时的困难,相互沟通、共度难关,夫妻关系是能够合好的。原告起诉某婚未向本院提供支持其诉某请求的证据,故其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的离婚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兴春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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