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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赵某相邻关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曾用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路某诉被告赵某相邻关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王某号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某林、洪博参加合议,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德,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路某起诉称:原告于2005年在商丘市X村内建有三层楼房一座,建房时,原告按照村内约定,同时建好原、被告共用的能够承受三层楼房的地基。被告赵某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宅基地上建成一座四层楼房,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经原告委托,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与被告赵某新建四层楼房有因果关某。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路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据此证明原告路某于2005年在商丘市X村内建成楼房一座,该楼房东邻被告赵某;2、调查笔录三份,据此证明原告建房所使用的土地是2003年沈庄村X组长沈××转让给原告的,该村在规划时约定宅基地上建房不得超过三层,由村X组长统一放线,相邻双方先建房者将相邻方的地基一起建好,原告按照规划和约定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三层,并同时为相邻方赵某建好了共用的地基,该地基承重三层,被告却在该地基上建房四层,造成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3、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商豫东司鉴所(2010)建质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据此证明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后找被告协商无果,原告依法申请对房屋出现裂缝因果关某和危害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路某的房屋墙体裂缝与东邻(即本案被告赵某)新建四层楼房存在因果关某,并对原告房屋的墙体刚性、抗震能力及歌声、隔热效果等产生了不利影响;4、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万评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据此证明原告路某所有的位于商丘市X区X路X路某曹庄村内的房屋因墙体裂缝导致的房屋损失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x元;5、鉴定费票据一份,据此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被告赵某答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建房时原告的房屋墙体已经出现裂缝;3、村内并无约定土地上建房不得高于三层;4、原告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在未建房前是个凹坑,里边堆满了生活垃圾,这才是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是由于原告建房时质量不合格和建房人不具备建筑资质造成的,与被告没有直接关某,应依法驳回原告路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协议书一份,据此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事实不符,其内容不真实;2、照片四张,据此证明原告的房屋建造时有瑕疵,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与被告没有关某;3、证人王某、常××的出庭证言各一份,据此证明被告建房前原告的房屋墙体已经出现裂缝并且有倾斜。

经庭审质证,被告赵某对原告路某提交的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三份调查笔录内容不真实,本院认为,该三份调查笔录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某,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中所述的原告建房时间与事实不符,其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前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被告又自动放弃对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的因果关某进行重新鉴定,应视为被告对证据3的认可,且证据3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某,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价格偏高,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前已对该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由本院委托,经商丘市宇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出具了商宇信司鉴所(2011)建价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庭审中被告放弃了该鉴定意见书,应视为被告对证据4的认可,且证据4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某,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路某对被告赵某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原告认为,该协议书上没有原告的签字,与本案没有关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该协议书与本案无关某,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有异议,原告认为,该组照片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该组照片未注明拍摄地点和是否系双方争议房屋,与本案无关某,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认为,证人王某没有建筑资格证,其为被告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是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的共同侵权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常××的证言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所述,二证人所述被告建房时原告房屋墙体已经出现裂缝的证言内容是不成立的,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商豫东司鉴所(2010)建质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充分证明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与被告新建四层楼房有因果关某,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商豫东司鉴所(2010)建质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能足以说明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是由于被告新建四层楼房造成的,该二证人的证言内容既与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不符,又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故对证据3中的二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路某于2005年在商丘市X区X路X路某曹庄村内建成三层楼房一座,该房东邻被告赵某的宅基地,根据村内约定及按照惯例,原告建房时为被告同时建造了两家共用的地基,后被告在共用地基上建成四层楼房一座。2010年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于庭前委托相关某门对墙体出现裂缝的原因及因墙体出现裂缝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和评估。经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了商豫东司鉴所(2010)建质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房屋出现裂缝与被告新建四层楼房存在因果关某,对原告房屋墙体刚性、抗震能力及隔声、隔热效果等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被告楼房建成时间短,沉降尚未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在被告楼房的影响下仍有发展的可能。经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豫万评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原告房屋因墙体裂缝导致的房屋损失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x元,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0月29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相关某门进行重新鉴定,对外委托过程中,被告仅对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出异议,本院委托商丘市宇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商宇信司鉴所(2011)建价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庭审中,被告放弃了商宇信司鉴所(2011)建价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路某因鉴定支付鉴定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某定,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某、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某。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某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房屋东西相邻,原告建房时为被告建好了双方共用的地基,被告在该地基上建成四层楼房后,原告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经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出具的商豫东司鉴所(2010)建质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房屋出现裂缝与被告新建四层楼房存在因果关某,被告对原告房屋因墙体裂缝导致的房屋损失价值x元、鉴定费4000元应予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路某因房屋墙体出现裂缝造成的损失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x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60元,被告赵某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号

审判员王某林

审判员洪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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