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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菲诗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6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中环遮打道16-X号历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G某(略),职务: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作华,男,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转委托代理人高东阳,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龙国球,广东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菲诗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武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凡,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由:放映权侵权纠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4月23日在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菲诗俱乐部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菲诗俱乐部花样年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负一层),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郭富城演唱的《望乡之再见萤火虫》(粤语)、《听风的歌》(粤语)、《国王的新歌》(粤语)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作为上述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菲诗俱乐部立即停止对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郭富城演唱的《望乡之再见萤火虫》(粤语)、《听风的歌》(粤语)、《国王的新歌》(粤语)三首MTV作品放映权的侵害;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菲诗俱乐部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三、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由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闽松

书记员郑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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