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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某某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杜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某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长仲裁字第X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9日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某某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喻某某,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熊某某到庭接受了询问,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谭洁列席了询问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本院已于2011年4月7日通知长沙仲裁委员会在一个月之内开始重新仲裁,本案应中止撤销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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