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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白某某、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系张掖铁路学校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金红万,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X区庆瑞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系张掖山西水暖地暖销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车建军,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X区庆瑞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系张掖山西水暖地暖销售部销售人员,被告白某某之子。

原告赵某与被告白某某、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某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金红万、被告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车建军、被告白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0年10月1日,原告经人介绍购买被告暖气片一组,安装于原告所有的张掖火车站新康小区X号楼X单元X室。2010年11月1日,该房供暖,同年12月22日早上7时多,原告得知上述房屋发生漏水事故,赶回家后,发现从被告处购买的暖气片发生泄露,此事发生后,原告找到张掖山西水暖地暖销售部实际经营者白某某,随后被告白某某给原告更换了暖气片,但因被告出售的暖气片漏水造成原告房屋被淹,室内木质地板、墙某、部分家具受损,并给楼下X楼和X楼造成一定损失,为此,原告诉至张掖市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果,无奈,原告委托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所受损失进行评估。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589元,承担评估费400元,其他损失1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白某某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们给原告出售暖气片、更换暖气片都是事实,漏水也是事实,但我们在给原告更换暖气片的时候,并没有发现原告地板或者家具受到损失,漏水也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的损失,所以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时候,我们也是不同意赔偿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某某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更换暖气片是我更换的,但是在我更换暖气片的时候,木地板并没有损坏,所以我不承担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原告赵某为其位于张掖火车站新康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安装暖气片,在被告白某某经营的张掖山西水暖地暖销售部购得铜铝散热暖气片一组,由被告白某某销售,原告将购得的暖气片安装于该房屋。2010年11月1日,该房屋接受张掖火车站的供暖。2010年12月22日早7时左右,原告接到该房屋二楼邻居电话,称原告房屋向外流水,原告接完电话后,立即赶往房屋,开门后发现自己房屋地面全部被淹,随后原告将暖气阀门关闭,发现漏水处是从被告处购买的暖气片(暖气片上有一砂眼)。当天下午4时左右,原告找到被告白某某,将此情况告知被告白某某,随后被告白某某拿一组新的暖气片同原告前往该房屋对其进行更换,同时被告白某某看了现场后认可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事后,原告与被告白某某就被水淹的木地板等家具损失协商未果。2010年12月23日,原告将此事反映到张掖市消费者协会,同年12月25日,张掖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原告及被告白某某共同前往被水淹房屋现场进行查看,发现地板被水淹变形,次日,原告和被告白某某及该房屋四楼邻居张绥莲(其居住四楼房屋)同去张掖市消费者协会,对房屋被淹损失进行协调未果。在张掖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再未主动对原告房屋被淹损失进行处理。2010年12月30日,原告委托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房屋木质地板、乳胶漆墙某被水淹损坏后拆出并重新铺装、粉刷的价格进行了评估,现场勘验情况为:“评估标的位于甘州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赵某住所,木质地板被水浸泡,木地板鼓起变形,测量面积为77.63,墙某踢脚线附近乳胶漆受潮,起皮脱落,测量面积为6.23;其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9589元,其中地板拆除费用为155元,地板铺装价格为9321元,墙某乳胶漆粉刷价格为113元”。同时查明,原告该房屋是原告为给其子办理婚事之房,2010年11月22日,原告对该房屋地面进行铺装木地板和装修,其房屋地面铺装的木地板为安信地板,价格为9322元,地板被水淹后,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前再次找人对地面进行重新铺装,铺装的木地板仍为安信地板。安信地板质量保证书注意事项中注明:避免水浸泡地板,如有意外应立即用干抹布擦干地板并通风;安信伟光木材有限公司强化木地板保养中注明:使用中千万不能用水浸泡地板,若有意外,应及时用干拖布拖干地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购买被告暖气片的销货清单一份、第一次购买铺设地板的票据清单一份、第二次铺设地板的安装服务单一份、照片29张、张掖市物价局物价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费票据一张、房卡一张、结婚证一份、安信地板使用手册一页、证人证言、本院调查笔录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暖气片商品销售者,应当对其商品质量负责,现原告财产因被告销售的暖气片存在缺陷,给原告财产造成损失,原告依法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其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给原告销售暖气片、更换暖气片、漏水都是事实,但并没有给原告财产造成损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张掖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证人的当庭陈述、张掖市物价局物价评估报告中的现场勘验情况说明、原告提供的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暖气片给原告财产造成了损失,而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未给原告财产造成损失,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应按照张掖市物价局物价评估结论书上的价格进行赔偿,即地板拆除费用155元,地板铺装价格9321元,墙某乳胶漆粉刷价格113元,合计9589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评估费400元,是原告为主张其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损失1000元,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某某系个体工商户,是张掖山西水暖地暖销售部的户主,被告白某某系该销售部的销售人员,现被告白某某销售给原告的暖气片存在缺陷给原告财产造成损失,故其责任应有被告白某某承担,被告白某某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9589元,承担评估费400元,合计99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白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某阳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曹淑萍注: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

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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