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乙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

辩护人薛某、谷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薛某、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郭某乙以认识中央领导秘书,可通过中纪委相关人员帮忙撤销曹某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决定,取得曹某夫妇的信任,并提出需要人民币22万元公关费用。同月23日和3月某日,曹某夫妇向郭某乙共支付人民币16万元。嗣后,郭某乙以多种借口搪塞曹某夫妇。在曹某等意识到上当受骗催讨被骗钱款时,郭某不退还。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黄某己、曹某某陈述;证人周某丙、魏某丁、何某戊、黄某己、戚某、郭某庚证言;郭某乙署名的“收条”及文检鉴定书;

刁某出具的证明材料;曹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登记材料、嘉定法院案件移送函及相关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郭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郭某庚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乙辩称,曹某为委托其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同意支付人民币22万元公关费用,其实际也找过中纪委的同志,后因曹某怕报复陷害而中途退出,其收到曹某付的公关费人民币16万元虽未归还,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事实不清,郭某乙没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乙原系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2月,郭某乙经周某丙介绍认识了黄某己、曹某夫妇,郭某得知曹某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想托人撤销处罚决定后,即以认识中央领导秘书可通过中纪委相关人员帮忙撤销处罚,取得黄、曹某人信任,并提出需要人民币22万元公关费用。同月23日,黄某己、曹某在本市X路、某某路附近郭某庚办公室内支付郭某民币11万元,郭某取钱款后,出具相应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事情未办妥退还”。3月,郭某乙以中纪委会派人到沪调查,需要公关费用为由,又收取黄、曹某人人民币5万元,并在前述收条中补充注明“另加伍万元整”。嗣后,黄某己、曹某多次向郭某乙催问事情进展,郭某以各种借口进行搪塞。6月某日,郭某乙谎称中纪委要找曹某前往北京调查,并与曹某、周某丙等人一起赶赴北京。抵京后,曹某、周某丙等人因未见到中纪委相关人员,意识到被骗遂返回上海。之后,黄某己、曹某多次向郭某乙催讨被骗钱款,郭某不退还。2009年5月,曹某夫妇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以郭某乙有诈骗嫌疑,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郭某庚当庭供述和辩解,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己、曹某某陈述以证实,2007年11月,曹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想托人撤销处罚,2008年2月经周某丙介绍认识了郭某乙,郭某认识中央领导秘书可通过中纪委相关人员帮忙撤销处罚取得黄、曹某人信任,先后骗取人民币16万元的经过;

2、证人周某辛证言以证实,其介绍郭某乙与黄某己、曹某认识,曹某夫妇被骗详细经过,与曹某夫妇陈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

3、证人魏某壬证言以证实,2008年6月其应邀与曹某、周某丙、郭某乙等人一起前往北京,途中,其听郭某乙说过抵京当日下午去中纪委做笔录,但结果什么也没做,就返回了上海;

4、证人何某癸证言以证实,2008年6月,郭某乙邀请其一同赴北京,同行的还有其他三名上海男子,但相互间并不认识,抵京后,郭某乙未曾说起到北京要办理何某,其也未向郭某乙等人介绍过任何某纪委干部;

5、证人黄某某证言以证实,2008年3月,郭某乙通过其认识了何某戊,但其从未答应过为郭某理任何某情;

6、郭某乙署名的“收条”及文检鉴定书以证实,郭某两次骗取黄某己人民币共计16万元,送检收条上“郭某乙”签名字迹与其亲笔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7、刁某出具的证明以证实2008年6月为曹某等客户订过机票;

8、曹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登记材料、嘉定法院案件移送函及相关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关于郭某乙对犯罪主观故意提出异议的辩解,经查证,首先,曹某、黄某某陈述及直接证人周某辛证词均证实郭某认识中央领导秘书,可通过中纪委相关人员帮助曹某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钱款的事实;其次,证人魏某丁、何某戊、黄某某证言亦证实了从未答应过也未受郭某托帮忙办理曹某之事;再则,曹某等在意识被骗,催讨未果后,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证实了郭某骗取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退还的事实。综上,郭某庚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郭某乙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乙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曹某、黄某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鸿发

审判员卜熙文

代理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袁伟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诈骗案 郭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