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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某犯流氓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仵某、黄某、王某犯流氓罪一案,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七日作出(87)管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仵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八日作出(87)刑二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仵某仍不服,提出申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郑刑立复字第X号通知,驳回其申诉。被告人仵某多次申诉。本院于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豫法立刑字第X号刑事决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8)郑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7)刑二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87)管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仵某不服,继续向本院申诉。本院于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1)豫法刑监字第X号刑事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被告人仵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一九八五年九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仵某伙同黄某携带录像机一部、空白录像带一盘,到郑州市X区二十五号楼牧XX家,用牧的彩电和放像机复制淫秽录像《放荡好奇的年轻人》,因不懂技术和缺少连接线,当晚未复制成。次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拿着仵某写的便条,到郑州市X路电影院找到该院职工丁xx求教。后黄某回牧家,将淫秽录像带复制成功。当晚,被告人仵某、黄某伙同吴XX在牧家观看了复制的淫秽录像带,复制带由黄某保存并传播。观看人数十五余人次。2、一九八六年六月份的一天晚上,仵某伙同王某让孙XX(已劳教)开车一同到河南省军区招待所,王某过该所张XX借到录像机一部和空白录像带一盘,后来到仵某家中,利用仵某借的录像机和孙的彩电复制《性的出卖、女职员的特性、狡猾的女孩》等淫秽录像带一盘。复制的淫秽录像带由仵某保存。3、一九八五年四月至一九八六年六月,被告人仵某先后借他人淫秽录像带《咪咪的生日晚会》、《巴黎杀手》、《骑马射箭》、《放荡好奇的年轻人》等,在其家、宋XX家、王某家、管城税务分局等处播放多次,观看人数达六十余人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缴获的淫秽录像带为证,被告的供词亦可相互印证。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仵某、黄某、王某复制淫秽录像带,仵、黄某多次传播淫秽录像,社会影响极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均已构成流氓罪。被告人黄某系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王某的罪行较轻,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及《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流氓罪,免予刑事处分。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王某服判不上诉,被告人仵某不服,以没有在税务分局播放淫秽录相,部分事实不符,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仵某、黄某、王某复制淫秽录像带,被告人仵某、黄某又多次传播淫秽录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均已构成流氓罪。被告人黄某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三十二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规定,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被告人仵某“部分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仵某申诉称,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仵某、黄某、王某复制淫秽录像,被告人仵某、黄某多次传播淫秽录像,情节恶劣,按照三被告人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流氓罪。仵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仵某申诉称,其家中没有保存淫秽录像带,公安机关没有在其家中缴获淫秽录像带;原判认定申诉人与王某复制淫秽录像带的事实错误;原供述是在刑讯逼供和诱供下作出的,不是事实;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宣告无罪。

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仵某在其家、宋XX家、王某家、管城税务分局等处多次播放传播淫秽录像的事实,有被告人仵某、王某、宋XX相互印证的多次供述在案证实,并有其他涉案人员王XX、张XX、梁XX、王某X、冯XX、康XX等人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仵某、黄某、王某复制淫秽录像带的事实,有被告人仵某、黄某、王某相互印证的供述在案证实,并有河南省广播电视厅对公安机关收缴送检的仵某一案录像带确认为淫秽制品的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仵某申诉称其家中没有保存淫秽录像带,公安机关没有在其家中缴获淫秽录像带的理由经查,公安机关于1986年7月21日对仵某家进行了搜查,搜查记录中没有关于淫秽录像带的记载,但涉案人员康XX于1986年7月22日交待,其于1986年6月将十余盘淫秽录像带送到仵某家隐藏,1986年7月18日又从仵某家转移出来隐藏在其住室,公安机关当即从康振江家提取收缴淫秽录像带五盘,该事实与被告人仵某原供述相一致。仵某申诉称未保存、复制淫秽录像带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称原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下作出的理由没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身为管城回族区税务局副局长,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已发布查禁淫秽物品的通知后一年多时间内,在其家、宋XX家、王某家、管城税务分局等处与多人同时观看淫秽录像,并对淫秽录像进行复制、转借,客观上传播了淫秽物品,严重污染了社会环境,情节恶劣,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流氓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申诉人仵某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再终字第X号、(87)刑二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87)管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信生

审判员林秀敏

代理审判员刘贵平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邹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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