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耀忠,凤凰县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略)(系上诉人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10年6月15日晚,被告彭某丁回家时,被一根遗弃在地的晾衣绳绊了一下,便不指名的谩骂。原告田某以为是骂自己,就接口,两人相骂起来,然后扭打在一起。邻居上前劝解,杨某丙拨打110报了警,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平息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因邻里纠纷,相互争吵扭打,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称自己是被被告揪住头发往墙上猛撞,跟着又被被告拖到院坝中央,拳打脚踢。与证人向明及公安干警证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交有关误某、护某、营养费的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田某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彭某丁负担。

上诉人田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上诉人田某在一审中提交了乾州派出所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及竹园社区对证人的调查笔录等扎实的证据,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人因伤住院治疗的医院资料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上诉人被被上诉人彭某丁殴打致伤住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对所主张的事实举出了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则提供不出一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证据。

被上诉人彭某丁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5日晚,被上诉人彭某丁回家时,被断了的晾衣绳绊倒后,不指名的谩骂,导致与上诉人田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双方动手扯打,邻居上前劝解,杨某丙拨打110报了警,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平息纠纷。双方扭打造成上诉人田某受伤在万溶江医院住院20天。根据提交的证据,田某住院一共花去医疗费2352.82元,误某20天,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20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收入,误某(x元÷365天×20天)1135.68元,护某(x元÷365天×20天)1135.6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问题。2010年6月15日晚,被上诉人彭某丁回家时,被断了的晾衣绳绊倒后,不指名的谩骂,导致与上诉人田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双方动手扯打,造成上诉人田某受伤住院20天。上诉人田某在一审中提交了乾州派出所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及竹园社区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上诉人因伤住院治疗的医院资料等扎实的证据,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上诉人田某被被上诉人彭某丁殴打致伤住院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上诉人田某提供的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金额为2352.82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出院后的D05/磁共振平扫费320元,因其未提供医务部门认为尚需继续治疗的证据,不能证实该费用的发生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因上诉人未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352.82元、误某1135.68元、护某1135.68元,合计4624.18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鉴于上诉人田某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上述损失自行承担30%,被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田某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划分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彭某丁赔偿上诉人田某医药费、误某、护某共计人民币3237元(4624.18×70%),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田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共计148元,由上诉人田某承担28元,由被上诉人彭某丁承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一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