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汝城县X乡卫生院与被告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乡卫生院

负责人何某甲,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汉族

原告汝城县X乡卫生院与被告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乙、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自2009年2月19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安排被告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被告被安排从事护理和农合工作,月工资为1392.60元,2009年10月起,被告月工资调整为1396.2元。被告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休息日加班60.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日,2010年6月至8月休息日加班2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日。2011年6月1日被告以原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22日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0.5元和加班工资x.04元。原告不服而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汝城县X乡卫生院同意给付被告蒋某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000元,在2011年10月14日前付清,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并同意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其它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何某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