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王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诉某告王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5月1日,被告在卫辉工地施工中,由于工程需要,租用原告的圆柱模16.5米,约定租价为12元/天•米。2011年7月13日,被告将圆柱模退回,但拒不缴纳所欠租赁费,经结算,租赁费共计x元,减去原告已付的押金5000元,被告仍欠9454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租赁费9454元。

被告辩某,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对原告的价钱有疑问,我们实际并没有用原告的钢模板,请原告拿出交给我钢模板的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周转材料出库单一份。2、营业执照一份。3、押金收据一份。4、退货司机朱卫星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人张绍山当庭证言一份。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5月1日,被告王某丙租用原告王某甲的圆柱模16.5米,约定价格每米每天12元,当日被告王某丙交付原告押金5000元,2011年7月13日被告将圆柱模退回但至今未支付租金。被告应支付的租金为x元,除去被告交纳的押金,被告尚欠原告租金9454元。

本院认为,被告租用原告的圆柱模,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即2011年7月13日支付租金,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租金9454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甲租金9454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某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某,上诉某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勇

审判员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颖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