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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汤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路X号湘潭市商业银行办公大楼。

负责人曾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国强,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主管理赔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农民,住(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水云,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认可本案共应支付x元保险金给被上诉人李某、汤某,减去已经支付的2093.33元保险金,余款x.67元保险金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李某、汤某;

二、被上诉人李某、汤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汤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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