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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朝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朝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彭某文上诉人张朝勤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朝勤的各项损失数额为医疗费502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营养费190元、护理费237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6000元,合计x.5元(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因本案已支付给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的款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之前付清。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张朝勤不再就本起交通事故向各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700元,由张朝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张朝勤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700元,由张朝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张朝勤负担。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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