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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周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23日、2009年1月12日、3月18日、6月17日,被告周某以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周某与被告蔡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

被告周某、蔡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3日,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

2009年1月12日,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

同年3月18日,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40,000元。

同年6月17日,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周某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周某与被告蔡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21日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由借条、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离婚登记摘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讨,被告周某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时,系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某与被告蔡某共同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现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某、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20,000元。

如果被告周某、蔡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周某、蔡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黄某华

代理审判员张利

书记员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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