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缪某与被上诉人徐州市X村民委员会、徐州市民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民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缪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茅村X村委会)、徐州市民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民盛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铜茅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缪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1998年8月20日,缪某与茅村X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限为1年。由于乡X村X村委会于1999年3月28日提前终止合同。2000年4月9日,茅村X村委会与岳喜民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茅村X村委会以产权出售的方式将该企业出售给岳喜民。2000年8月7日,原铜山县留武水泥厂变更登记为徐州民盛公司。2008年5月26日,茅村X村委会对账目进行核对并出具欠款证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茅村X村委会和徐州民盛公司偿还欠款x.41元,并赔偿损失x.38元。

原审法院认为,缪某与茅村X村委会签订的企业承包责任合同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系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缪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缪某的起诉。

原审裁定送达后,缪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茅村X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是“留武村企业责任承包合同书”,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该合同显然是承包合同,而并非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企业内部管理方式,原审法院简单地从合同名称得出结论,属于认识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缪某与茅村X村委会签订签订的“留武村企业责任承包合同书”的内容,双方约定缪某以责任制的形式承包经营原徐州市留武水泥厂,并对缪某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作出了约定,该合同性质系企业承包合同。现缪某认为在承包经营原徐州市留武水泥厂期间,其偿还承包经营原徐州市留武水泥厂之前的债务,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并提供了其与茅村X村委会签订的“留武村企业责任承包合同书”及茅村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故缪某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缪某起诉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铜茅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李玲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刘松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媛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