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住所地:南海市松岗工业城X号。
负责人:林某某。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辰、吴志华,分别系广东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林某某、孔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承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唐兆鑫
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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