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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新郑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某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西段。

负责人申某,经理。

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晋龙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春,被告所属申某分公司因开发住宅小区需将荥电峡汜线改道,新架设的高压线从原告住房上方通过。当时,考虑到高压强磁辐射危害以及原告村庄即将拆迁等因素,双方在村X村委会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约定:2008年当年补偿x元,如果2008年房屋未拆迁,2009年继续补偿x元,以后以此类推。协议签订后,由被告所属申某分公司支付了当年的补偿费,2009年、2010年的补偿费通过诉讼程序判决。现原告房屋仍未拆迁,2011年度补偿费支付期限已过,被告仍不支付,村委协调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补偿协议,支付2011年度补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申某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日以申某分公司为甲方,以王某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乙方同意甲方架设的高压线路从其房屋上面通过。甲方08年补偿乙方各户贰万元,09年后以此类推。……”。王某因要求申某分公司履行上述“补偿协议”、支付2009年、2010年两年的补偿款x元,于2010年4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申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补偿款x元并承担400元诉讼费。申某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王某请求判令申某分公司履行补偿协议,支付2011年度补偿款x元。

另查明,上述协议载明的高压线经过的王某房屋尚未拆迁,申某分公司依协议应支付的2011年度的补偿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4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且上述协议载明的高压线经过的原告王某的房屋尚未拆迁,该协议未出现终止履行的情形,应继续履行。被告申某分公司依协议应向原告王某支付的2011年度补偿款至今未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的诉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补偿款x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0元,由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某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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