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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与北京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拆迁纠纷案

时间:1997-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42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甲,女,八十岁,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乙,女,四十八岁,汉族,北京起重机厂退休工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丙,男,三十九岁,汉族,北京市住(略),住(略)。

上列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汉军,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一百零六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二十八岁,汉族,北京市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拆迁部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振华,北京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因拆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6)西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某乙、宗某丙及委托代理人王汉军,被上诉人北京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于某、陈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六年七月,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以自己与北京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安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为自己安置住房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岳安公司展行拆迁安宜协议,并给付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日至进住楼房时止的经济补偿费,每月以二千四百元计算。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岳安公司因原设计图纸的变更,使双方所签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已不能履行。岳安公司同意给对方重新安宜住房。增加一个自然间,并补偿八千元人民币是适当的。遂于某九九六年十二月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宗某甲、宗某丙、宗某乙搬到朝阳区X街小区四号楼二门三0二号和二门一0二号二居室各一套内居住,北京岳安实业般份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经济补助费八千元。二、驳回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宗某氏、宗某乙、宗某丙不服,以岳安公司擅自改变设计图纸属违约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岳安公司给付违约金十万元,并将房屋调整至其满意为止。岳安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北京市二轻局与北京市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规化局(91)西规建字2336号文件的批准,在本市西城区马甸地区进行拆迁建设。根据二轻局与岳安公司签订的联建协议,应由岳安公司负责该地区的居民拆迁安置工作。上诉人一家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七人,分为三户,即:1、宗某甲及其女宗某兰;2、宗某乙及其子董若愚(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二日出生);3、宗某丙、之妻赵某茹、孩子宗某阳(一九九0年三月十七日出生)。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岳安公司与上诉人一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岳安公司应为宗某甲、宗某乙两户安置到本市西城二轻新建住宅楼二单元三层二号一居室住房一套(居住面积约十八平方米)及三单元二层一号二居室住房一套(居住面积约二十八平方米),过渡期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由上诉人自行安置周转房。另宗某丙一户已于某九九六年六月进住岳安公司安置的西城区X村X单元十号三居室住房内。岳安公司在施工中,变更了原设计方案,将安置给宗某乙、宗某甲的三单元二层一号二居室改为一居室。一九九六年三月,岳安公司通知宗某乙、宗某甲入住时,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原审诉讼期间,岳安公司承认上述违约事实,同意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然间,给宗某乙、宗某甲另行安置到本市朝阳区X街小区四号楼二门三0二号和二门一0二号两居室住房各一套,并补偿八千元人民币。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表示不同意接受此案置条件,要求岳安公司在原拆迁地点为其另行购置两套两居室。虽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承认。

本院认为:岳安公司与上诉人达成的拆迁协议后,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之义务。岳安公司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致协议不能履行,应属违约,对此,本院予以批评.现岳安公司同意在原协议基础上给上诉人增加一个自然问并付补偿费八千元,符合北京市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应准许。现上诉人要求岳安公司给付其十万元经济补偿并将房屋调整至其满意为止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此案实际情况所作判决是适当的,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李某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北京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徐庆斌

代理审判员贺春生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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