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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严某、李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陈某、佛山市南海维意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岳阳市太阳桥建材市场樱之花厨店负责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维意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上诉人严某、李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陈某、佛山市南海维意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孔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某、李某甲于2011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某、李某甲自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某、李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孔剑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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