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石某甲、北京市方城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魏某某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

时间:1997-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289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2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甲,男,八十四岁,汉族,北京市运输三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男,二十六岁,北京市水产实业公司会计,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四十二岁,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山后地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方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某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X路甲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四十一岁,该公司房管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五十六岁,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利,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二十七岁,北京大学法律系学生,住(略)。

上诉人石某甲、北京市方城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方城海公司)因确认拆迁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石某乙、范某某,上诉人方城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利、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九九四年,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按照拆迁规定,与石某甲签订的《居民购买拆迁安置用房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魏某某在该协议实际履行多年后,又以石某甲不属安置对象、且不知拆迁单位与石某甲签订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亦缺乏相应的有效证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确认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与石某甲所签《购买拆迁安置用房协议书》无效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魏某某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魏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魏某某负担(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莫菊英

代理审判员时玲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