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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北京市城建工程承发包公司拆迁纠纷案

时间:1997-0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23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某,男,四十一岁,汉族,北京市首钢医院医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城建工程承发包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牡丹园小区西里十八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案由:拆迁

原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占英,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4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拆迁住房子以重新安置。

经审理查明:石占英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死亡,现由其子高某占住海淀区X街八十八号所有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高某承担石占英在本案中的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高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海淀区X街八十八号占住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腾空交北京市城建工程承发包公司,搬至海淀区牡丹园小区东里四号楼五单元五0一号。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高某负担(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高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沛

代理审判员孙健

代理审判员刘俊霞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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