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州市金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市金瑞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市金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1年1月份,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原告徐州市金瑞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及加价款共计(略).84元。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250万元,于2011年8月31日前支付150万元,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

二、如果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如果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徐州市金瑞物资有限公司可就尚未履行的部分全部申请执行,且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再支付给原告徐州市金瑞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2月至9月期间的钢材加价款6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如果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由原告徐州市金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x.5元,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x.5元;如果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全部由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人民陪审员王平彦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媛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