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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住(略),村民。2010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西安某公安某未央分局辛家庙派出所羁押,2010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渭区公安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安某某,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16日至2004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分别伙同刘某、党某乙、党某丙、杨某丁、丁某、葛某、樊某某等人先后在铁二十局技校、渭运集团材料供应处、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临渭区站南办等单位,翻墙入院,撬开门、窗进入上述单位财务室、办公室,采用撬开保险柜、抽屉等方法,盗窃现金、电脑芯片、内某、硬盘等财物,共计参与盗窃作案17起,盗值x余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不叫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犯罪辩称其未参与。

辩护人认为,张某参与犯罪16起,分赃较少,应综合对同案犯的量刑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党某乙、党某丙、赵某(均已判刑)翻墙进入铁二十局技校院内,撬开财务室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撬开保险柜及办公桌抽屉,盗窃现金约1万余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年某(铁二十局技校办公室干事)证言证实,2003年3月15日晚,该校财务室被撬开防盗网和保险柜,丢失现金约1.9万元。

2、铁二十局技校的证明材料与证人年某证言一致。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辨认现场的情况。

4、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03年某一天,他伙同赵某等四人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铁二十局技校院内,从校园内某一梯子,沿梯子爬上该校二楼财务室的东窗,剪断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将室内某保险柜及办公桌抽屉撬开,盗取现金1万余元,他分得2000元。

5、同案犯刘某、党某乙、党某丙、赵某供述与被告人张某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03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杨某丁、党某乙、党某丙翻墙进入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材料供应处院内,剪开财务室后窗防盗网进入室内,撬开保险柜,盗窃现金2万余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渭运集团材料供应处报案材料证实,2003年3月25日晚,其处财务科防盗网和保险柜被撬,丢失现金3万余元。

2、证人刘某(渭运集团材料供应处职工)证言与渭运集团报案材料一致。

3、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实现场的情况。

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同案犯杨某丁、党某乙、党某丙分别对现场进行指认。

5、同案犯杨某丁某述证实,2003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他和张某、党某乙、党某丙翻墙进入运输公司材料供应处,剪断窗户防盗网,党某乙和张某进去将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2万余元,每人分了5000元。

6、同案犯党某乙、党某丙与杨某丁某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2003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杨某丁、党某丙翻墙进入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撬开财务室防盗门进入室内,将保险柜、办公桌抽屉撬开,盗窃现金5783元,电脑内某4根、CPU2个、硬盘3个(价值3604元),销赃后,赃款均分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报案材料证实,4月6日、7日,五个办公室门被撬,保险柜内5783.38元、电脑内某4根、CPU2个、硬盘3个及12盒香烟被盗。

2、证人赵某(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职工)证言与报案材料一致。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杨某丁、党某丙分别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电脑元件价值3604元。

5、同案犯党某丙供述证实,2003年3月、4月一晚,他和杨某丁、张某携带工具翻墙进入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撬开保险柜和几张某公桌抽屉,盗窃现金和CPU、内某、硬盘各三、四个,后销于他人。赃款共同挥霍。

6、同案犯杨某丁某述与党某丙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03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赵某、党某乙翻墙进入渭南市X区站南办事处,撬开防盗门进入财务室,将保险柜撬开,盗窃现金x元。后又窜至渭南市X路的昂威面粉股份合作公司,用同样手段,撬开营业室保险柜,盗窃现金3588元。赃款均分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某关案件登记表、站南办事处报案材料、程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11月6日晚,该处财务室保险柜被撬坏,丢失现金x余元。

2、渭南市昂威面粉股份合作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3年11月6日晚,其厂营业款3588元被盗。

3、证人周某某(昂威面粉公司职工)证言与昂威面粉公司报案材料一致。

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同案犯赵某、党某乙分别对两个现场进行了指认。

5、同案犯赵某供述证实,2003年某晚,他和党某乙、张某携带作案工具,在站南办、三马路的面粉厂盗窃现金1万余元,三人各分得4000余元。

6、同案犯党某乙供述与赵某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五)2004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杨某丁、葛某、樊某某翻墙进入渭南市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剪开防盗网钻入财务室,撬开保险柜、办公桌抽屉,盗窃现金8900元。赃款均分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渭南市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2月3日凌晨,其公司办公室被盗,两个保险柜和办公桌抽屉被撬开,丢失现金8300元及茶叶等物品。

2、证人冯某(渭南市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会计)证言证实,财务室被撬开两个保险柜,一个丢失8300元,一个丢失600元。

3、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实,现场的情况。

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杨某丁、葛某分别对现场进行指认。

5、同案犯杨某丁某述证实,2004年2月的一天,他和张某、葛某、樊某某剪断开发区煤炭运销公司的窗户防盗网,樊某某在外望风,他们撬开保险柜和办公桌抽屉,盗得现金七、八千元。每人分得2000元左右。

6、同案犯葛某、樊某某供述与杨某丁某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六)2004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杨某丁、葛某、刘某、樊某某、党某乙翻墙进入渭南市X区公安某警大队,撬窗进入财务室,撬开三个保险柜,盗窃现金x余元及一张5000元的存单(未支取)。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警大队出纳任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2月24日晚交警大队财务室被盗,三个保险柜被撬开,丢失约2万元及1张5000元存单。

2、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实现场的情况。

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杨某丁、葛某分别对现场进行指认。

4、同案犯杨某丁某述证实,2004年某的一天凌晨,他和张某、葛某、刘某、樊某某从教院西侧的门房上到办公楼阳台,后上到三楼,偷了三个保险柜,偷了一万二、三千元,一张某单。

5、同案犯葛某、刘某、樊某某、党某乙的供述与杨某丁某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七)200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杨某丁、刘某、樊某某翻墙进入中铁一局铁二处渭南医院,剪断防盗网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柜及办公桌抽屉,盗窃现金x余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案件出警登记表证实,2004年3月17日中铁一局铁二处渭南医院报称医院总务室被盗,丢失现金1万余元。

2、中铁一局铁二处渭南医院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3月16日晚,其医院办公室被盗,防护网被扭断,保险柜被砸开,办公桌及柜子锁被撬落,丢失现金x元。

3、证人郑某某(中铁一局铁二处渭南医院出纳)证言证实与报案材料一致。

4、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实现场的情况。

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杨某丁某现场进行指认。

6、同案犯杨某丁某述证实,2004年3、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他和张某、刘某、樊某某剪断铁二处医院的窗户防盗网,撬开保险柜,盗走现金8000余元。

8、同案犯刘某、樊某某供述证实该起盗得现金1万余元,其余情节与杨某丁某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八)200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党某乙、党某丙、丁某(已判决)翻墙进入渭南市林业局,撬开财务室防盗门进入室内,将保险柜撬开,见没有钱,几人又撬开林政科办公室的防盗门,盗得联想电脑一台(价值4293元),后由丁某龙销赃得款1500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渭南市林业局情况说明证实,2004年3月20日凌晨,该局财务室和林政科被盗,防盗门和木门被撬,财务室保险柜被撬,林业科丢失一台联想电脑。

2、证人张某(渭南市林业局会计)证言与报案材料一致。

3、价格评估鉴定书证实,被盗电脑价值4293元。

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党某乙、党某丙、丁某分别对现场进行指认。

5、同案犯党某乙供述证实,他和张某、党某丙、丁某翻墙进入林业局院内,撬开二楼一防盗门,又撬开保险柜,里面没有钱。盗走一台电脑,丁某卖了1500元。

6、同案犯党某丙、丁某供述与同案犯党某乙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九)2004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杨某丁、葛某、樊某某、刘某翻墙进入渭南市沙王某河大桥养护站,撬门进入该站财务室内,撬开两个保险柜,盗窃现金30元,后又撬开7间办公室,盗窃6台电脑的CPU、内某、硬盘(价值x元)。后将电脑元件销给渭南智能大厦的程某某,得款900元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渭南沙王某桥养护站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某历3月5日晚,该单位六台电脑主板、内某被盗,撬坏保险柜二个,丢失现金30元左右。

2、证人郭某(渭南沙王某桥养护站职工)证言与报案材料一致。

3、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实现场的情况。

4、价格评估鉴定证实,被盗电脑配件价值x元。

5、同案犯葛某供述证实,2004年某一晚,他和张某、杨某丁、刘某、樊某某在沙王某桥养护站盗窃电脑内某、CPU五、六套。

6、同案犯杨某丁、刘某、樊某某供述与葛某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2004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党某乙、赵某翻墙进入渭南市X区杜桥办事处,剪断窗户防盗网,钻入办公室内,盗窃清华同方x型电脑两台、联想2600型电脑一台(价值7209元),后由柯光龙(在逃)销赃,得款3000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田某某(临渭区杜桥办事处副主任)证言证实,2004年7月1日发现单位劳保、低保办公室被撬,丢失电脑三台。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党某乙指认现场的情况。

3、价格评估鉴定证实,被盗的三台电脑价值7209元。

4、同案犯赵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某天的一晚,他和党某乙、张某翻墙进入杜桥办事处,剪断窗户防盗网,盗走电脑主机二、三台,销赃得款3000余元,三人均分。

5、同案犯党某乙供述与赵某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一)2004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党某乙、党某丙、赵某翻墙进入渭南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盗窃现金x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渭南市水土保持工作站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7月5日凌晨,其单位财务室保险柜被撬,丢失x余元,天斗股票9000股左右。

2、证人宋某某(渭南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出纳)证言与报案材料一致。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党某丙、党某乙对现场进行指认。

4、同案犯党某乙供述证实,2004年某晚,他和张某、赵某、党某丙翻墙进入市水保站院内,剪断财务室窗户防盗网,撬开保险柜,盗得现场1万元左右。

5、同案犯党某丙供述与党某乙供述一致。

6、同案犯赵某供述证实,他们盗得现金1万零几千元。其余与党某乙、党某丙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二)2004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党某乙、党某丙在渭南市乐天商城撬窗入室,撬开财务室保险柜、办公室抽屉,盗窃现金1260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乐天商城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7月5日凌晨,财务室被盗,保险柜被撬开,丢失现金1260元。

2、证人王某证言(乐天商城职工)与报案材料一致。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党某乙、党某丙分别对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4、同案犯党某乙供述证实,2004年某晚,他和张某、党某丙沿乐天商场外面防盗网爬上二楼,剪开防盗网,进入办公室,盗走现金600元左右,三人平分。

5、同案犯党某丙供述证实,他们盗得现金1000余元。其余情节与党某乙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三)200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党某乙、党某丙、赵某翻墙进入渭南市种子工作管理站,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柜及办公桌抽屉,盗窃现金3780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渭南市种子管理站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7月9日晚,其站财务室防护网被剪断,二个保险柜和办公桌抽屉被撬,丢失现金3796元。

2、证人白某某(渭南市种子管理站出纳)证言与报案材料一致。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党某丙、党某乙、赵某分别对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4、同案犯赵某供述证实,2004年某晚,他和党某乙、党某丙、张某翻墙进入种子公司,剪断窗户防盗网,撬开财务室的保险柜,盗得现金4000多元。赃款平分。

5、同案犯党某丙供述、党某乙供述与赵某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四)2004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党某乙、赵某、丁某(已判刑)至耀县,踩点后,翻墙进入耀县电力局,撬开办公室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东芝90笔记本电脑一台、IBM液晶显示电脑一台(共计价值8120元),销赃得款7000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耀县电力局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7月15日早上发现办公室被盗,保险柜被撬开,丢失东芝手提电脑一台,长城台式电脑一台。

2、证人郭某证言(耀县电力局职工)与报案材料一致。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的电脑价值8120元。

4、同案犯党某乙供述证实,2004年6、7月的一晚,他和赵某、丁某、张某翻墙进入耀县供电局二楼一办公室内,撬开一个保险柜,盗得手提电脑一台、液晶电脑一台。后销给柯兴龙得款7000余元,三人平分。

5、同案犯赵某、丁某供述与党某乙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五)2004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赵某、党某乙、宋某某(已判刑)翻墙进入陕西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队院内,将再就业办公室北窗撬开,进入室内,撬开保险柜,盗窃现金5000余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陕西省地矿局第二水文队报案材料及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4年7月31日晚,其队就业办公室被盗,保险柜被撬开,丢失现金5、6万元。物资部办公室保险柜被撬,丢失几十元残币。12个抽屉被撬。

2、同案犯赵某供述证实,他和党某乙、张某、某某翻墙进入水文二队,撬开两个办公室窗户,撬开两个保险柜和抽屉,盗得现金四、五千元,赃款均分。

3、同案犯党某乙、宋某某供述与赵某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十六)200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党某乙、赵某、丁某翻墙进入渭南市盐务局,撬开该局办公楼办公的渭南市药监局的财务室防盗门,撬开保险柜及办公桌抽屉,盗窃现金2000余元,联想电脑一台(价值3094元)。销赃后得款2000元,赃款均分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渭南市药监局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8月21日下午,单位职工魏某发现财务室被盗,保险柜被撬,丢失现金2000元和联想电脑1台等物品。

2、证人魏某证言(渭南市药监局职工)证实,2004年8月21日下午2时左右,他去办公室取东西,路过财务室门口,发现门开着,他便进去,发现财务室被盗,保险柜倒在地上,便报警了。

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赵某对现场指认的情况。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的电脑价值3094元。

5、同案犯赵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7、8月一天晚,他和张某、丁某、党某乙翻墙进入市盐务局,撬开二楼一办公室窗户,撬开保险柜和桌子抽屉,盗窃现金2000元,电脑一台。

6、同案犯党某乙、丁某供述与赵某供述一致。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案还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并认定的证据:

1、西安某公安某未央看守所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0月31日被羁押该所。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党某乙、党某丙、丁某、葛某、赵某、樊某某、刘某、杨某丁某被告人张某进行辨认,确认张某又叫杨某丁,是2003年某2004年某同他们在渭南城区及周边盗窃保险柜的人。

3、本院(2006)渭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杨某丁、党某乙、党某丙、赵某、葛某、樊某某、刘某的定罪处刑情况。

4、本院(2010)渭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丁某龙的定罪处刑情况。

综上,被告人张某盗窃作案16起,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相互勾结,采取翻墙入院、撬门扭锁、撬保险柜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张某辩称其不叫杨某丁某理由,经查,同案犯杨某丁、党某乙等人均对其进行辨认,并确认张某是与他们共同盗窃作案的杨某丁,故其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张某辩称其仅参与第1起犯罪、其余犯罪未参与的理由,经查,同案犯供述均证实其参与盗窃犯罪,且起诉书指控的16起犯罪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张某分赃较少、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张某盗窃作案中行为积极主动,且同案犯的供述均证实所得赃款予以均分,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某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亮

审判员别周玲

代理审判员雷莉娜

二0一一年某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户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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